古建筑文物應得到保護不得隨意拆除
昨天上午,參加省政協十一屆八次常委會議的常委們,就“關于重視和加強我省城鎮化進程中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議題展開討論。“在歐洲,凡是超過百年的古建筑,是不允許拆的;我們在城鎮化進程中,首先要有一個底線:哪些千萬不能動,這個得明確;其次還要有一個追責機制,不能領導一拍腦袋拆了古建筑文物等,無人追責。”在分組討論第八組,常委們紛紛建言獻策。
隨意拆古建 過后應追責
“城鎮化進程中,地方領導是否重視文化保護與傳承非常重要。一些官員看起來上的學不少,文化水平挺高,但是懂文化的官員還是太少,把寶貝當成垃圾統統拆掉,把膚淺當成時髦,結果造成千城一面、萬村一面。”許衍剛說。
“我這幾年走了不少地方,在城鎮化進程中,我省歷史文化古跡破壞嚴重,令人痛心。”昨天上午,省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許衍剛第一個打開了話匣子,“保護好的地方能留一兩座古建筑,保護差的地方什么都沒有了,本來這些地方都有可能成為非常有特色的歷史文化名鎮。”“城鎮化進程中,地方領導是否重視文化保護與傳承非常重要。一些官員看起來上的學不少,文化水平挺高,但是懂文化的官員還是太少,把寶貝當成垃圾統統拆掉,把膚淺當成時髦,結果造成千城一面、萬村一面。”許衍剛說。“我覺得地方領導膽子太大,權力也太大,現在的問題是,即便發現了他們破壞文物古跡,也沒有辦法來"糾偏"。”山東大學韓國研究中心主任陳尚勝說。而對于民間的“鄉土記憶”,陳尚勝說在山東很難找到,但是在南方一些地方,還依舊保留著傳統的家族記憶、縣鎮記憶。“有家譜、村志、鎮志,人們對家鄉的歸屬感非常強。在教育體系中,如何培養孩子們對鄉土、家鄉的熱愛,這非常值得探討。”
“要建立對亂拆建文物的追責機制,不能幾百年的文物古建筑,當地領導坐那里開個會就決定拆了,而且拆了之后完全不用負責,這是不行的,必須建立相應的追究責任機制或立法追責。”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張麗生說。
被破壞掉的不僅是古建筑 傳統曲藝技藝也在消失
由于多方面原因,近20年來全省有1600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
說到城鎮化進程中的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文化廳廳長徐向紅認為,目前我省主要存在四大問題,保護不好的也不僅是古建筑,一些傳統曲藝、技藝也在逐漸消失。
徐向紅介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統計,由于多方面原因,近20年來全省有1600處不可移動文物消失,其中有一半以上毀于各類建設活動。一些地方拆房建樓,合村并居,農民傳統的生活方式、居住環境、人際關系等發生很大變化,當地的文化生態、文化空間也相應發生變化,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去原有的生存土壤。這種改變對傳統戲劇、曲藝和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更為突出,比如胡集書會,前來說書的藝人由最興盛時的三百余檔銳減到如今僅有幾檔; 再比如青州石砌房營造技藝瀕危。
與此同時,我省歷史文化傳承人才也相對缺乏。傳統曲藝后繼乏人,上世紀50年代,全省共有4000多名持演出證或臨時演出證的曲藝藝人,130多個曲藝演出團體。如今,經常演出的曲種能堅持正常演出的只剩10余個,技藝精湛的老藝人所剩無幾,傳承隊伍后繼乏人。
建立“剎車”、“糾偏”和追責機制
建議完善決策與咨詢機制,把文化保護與傳承情況納入對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領導干部的問責與考核。建議建立“剎車”、“糾偏”、“修復”以及警告、退出機制。
新型城鎮化是以人為本的城鎮化,是承載優秀歷史文化、彰顯時代文明的城鎮化,是“望得見山,看得見水,留得住鄉愁”的城鎮化。
省政協在《關于重視和加強我省城鎮化進程中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建議案》中提出,各級政府應該將城鎮化與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一同部署、一同檢查、一同考核、一同問責。各地方主要領導應樹立對歷史文化保護“守土”有責的意識。同時,應培養全民的文化自覺,在中小學加入鄉土教育的內容,培養和引導青少年熱愛家鄉、傳承鄉風;鼓勵修鄉鎮志、村志。
同時建議,摸清家底,做好歷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方案,建立開放式保護名錄。對古城區、古街區、古建筑、古村落、商業老字號、工廠遺址等,在妥善保護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繼續發揮其原有功能,以專業博物館的形式對外開放,讓歷史遺址這部“無言的史書”變成鮮活的歷史講述人。
在新區規劃中,應規劃出保留本地文化記憶的場所,也要考慮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統文化的繼承留出空間。地名是地方歷史記憶的“活化石”,應強化保護。
此外,建議完善決策與咨詢機制,把文化保護與傳承情況納入對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領導干部的問責與考核。建議建立“剎車”、“糾偏”、“修復”以及警告、退出機制。賦予歷史文化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正在或即將發生的嚴重損害文化事項的工程按一定法定程序以緊急“叫停”權力,同時提出責令整改修復和處罰的建議,地方政府主要領導應高度重視并迅速答復。
建議盡快出臺“社會資金投入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意見”,通過政策引導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文化保護事業。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間個人等參與建設博物館、文化館、民俗館、文化遺址公園等,并對社會公眾開放。省市財政應設立專款對向社會開放的這類場所給予財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