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是保護古建筑的主體!
在多年的長河中,中國古代建筑逐漸形成了以中國文化為背景的特色建筑體系,成為中華民族繼承和再創造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著近年來城市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建設,如何保護和利用中國傳統建筑迫切需要關注。
談及古建筑保護,常常會有人認為,既然文物要保護,隔離人群,封閉保護就可以了。但實際上,適當地利用古建筑開展文化旅游活動,應該是大有可為的。保護也在于使用,完全不用也不利于古建筑的保護。
故宮博物院院長山吉祥以故宮博物院的大劇院為例。在開放大劇院之前,一直有人質疑:100多年沒有使用,300年的劇院還能再演戲嗎?但事實上,這些古老的木結構建筑,維護越頻繁,越健康,放置越多,腐爛就越快。
現實生活中,旅游發展對古建筑的破壞遠遠趕不上經濟社會發展對古建筑的普及。城市化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實現富民強市的必然選擇。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協調和促進城市化與保護古建筑之間的關系?當古建筑保護與城市發展發生沖突時,當地保護是最高水平,但當地保護也是一種值得研究和提倡的方法。由于現代技術可以很好地反映遠程保護,上海有幾棟建筑完全翻譯。
然而,保護古建筑所需的資金規模巨大,僅僅依靠政府來源是遠遠不夠的。目前,傳統村莊的保護面臨著保護資金嚴重短缺的困境。目前,真正能夠修復文物本體的資金尚未實施。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允許商業資本通過商業發展渠道進入B&B和整體租賃,但表面資金尚未形成穩定的機制和渠道。
古建筑的保護、修復和激活需要全社會力量的參與和支持,各行各業都是積極參與的主體。例如,傳統村莊的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政府和個人所有者無法實現目標,這需要引入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有底線。在開發和修復文物的同時,我們應該遵循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如整體保護、真實性保護等。
古建筑保護五點建議:
首先,公共產品的特點是政府應參與并支持古建筑的投融資。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或政策性銀行。
二是明確古建筑產權,進行產權制度改革。適當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或使用權,積極培育古建筑市場主體,完善投融資主體,產融結合;
三是基于規模小、分散的特點,可以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融資大型古建筑;
四是完善古建筑投融資擔保保險制度,實現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擔保保險制度;
第五,根據需求的不確定性和投資風險,加強對古建筑市場的金融監管,防止古建筑收入流向非古建筑業,防止古建筑過度開發和商業化,降低投融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