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制度和佛教寺廟的現代轉型
佛教已經傳入中國2000多年了。在漫長的歷史中,佛教完成了中國化進程,融入了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揮著特殊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在中國化進程中,佛教形成了完全中國化的寺廟管理模式,為教義教規的闡述提供了制度保障。
長期以來,寺廟的管理一直遵循傳統的模式,作為一個非法組織,沒有強制性的制度模式。寺廟作為一個宗教組織,由于教義和教育規則的限制,對因果報應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違法和紀律行為。同時,管理者的道德情緒在制度弱化下發揮了優勢。然而,隨著《紐約時報》的發展,僅僅依靠寺廟住房和方丈的道德自律建立的管理模式逐漸顯示出其缺點。
寺廟通常以子孫廟和十方叢林廟的形式存在。子孫廟常住公眾以師父、徒弟為主,師父為住所,徒弟為清眾(不擔任職務的普通出家人)。師徒關系的存在使師傅擁有絕對的權威,內部沒有監督機制;十個叢林寺的常住公眾可以來自其他寺廟。方丈與清眾、清眾與清眾之間沒有師徒關系。然而,清眾對方丈道德的尊重、對方丈權威的依賴以及方丈護法團隊的威懾力使清眾不可能質疑方丈。因此,無論是子孫廟還是十方叢林廟,一言成為事實,現在規范化和法治化已成為新時代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從簡單的政策管理轉變為依法管理。1994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內部管理、財產權益的行政法規,是我國宗教事務法治的重要一步。為配合《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的實施,同年4月又出臺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應當同時辦理法人登記,并頒發法人登記證書。”
可見宗教法人的概念已在1994年的部門法規中提出。隨著我國宗教事務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2004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宗教事務的綜合行政法規,包括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內部管理、財務制度等,但沒有提出宗教法人的概念。2005年4月14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了《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登記辦法》,未提及宗教法人登記事項;同時廢除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此后,宗教法人將不再在宗教活動場所登記。
可以說,在改革開放40年取得重大歷史進步的今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中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新時代,對實現佛教寺廟的現代化轉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寺廟是宗教法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寺廟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傳統組織,具有成為法人的完整要素和建立法人的具體條件:合法的寺廟有自己的名稱、組織、住所、財產或資金。
當然,寺廟作為捐贈法人,不僅要具備一般法人的條件,還要如理如法,符合教義教規。在這一點上,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表示經當地宗教團體同意,即宗教團體負責審查宗教活動場所是否符合如理如法,符合教義教規。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設立捐贈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法人章程是對法人基本情況的描述,是對法人經營模式的陳述,是對法人經營過程中各種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的規范。寺院作為捐贈法人,可以寫入法人章程,突出宗教特征,有利于保持寺院在教義、教規、教風、宗風等方面的連續性。
例如,祖庭道場作為一個宗派的祖庭,在教學風格和宗教風格上必須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是祖庭道場的法寶。將其寫入法人章程,將促進教學風格和宗教風格的加強和延續,對保留寺院的傳承起到積極作用,促進寺院的文化建設。有條件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寺廟,也可以在法人章程中列出慈善、公益活動的項目和規模,不違反捐贈人的意愿,確保活動的順利發展。也就是說,完整的法人章程有利于寺廟的工作,確保寺廟更好、更規范地運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還規定: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理事會、民主管理機構等決策機構,并設立執行機構。董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捐贈法人應當設立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目前,大多數寺廟沒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如理事會和民主管理機構。有些寺院有寺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寺院管理委員會),但方丈往往是一個人。寺廟成為捐贈法人后,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給寺廟帶來新的活力。
監督機構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確保寺廟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對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的有效監督,可以更好地檢查寺廟法人章程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樹立寺廟的公眾形象。對財務制度實施的監督可以防止財務浪費和損失。有效發揮監督機構的作用是寺廟良好運行的基本保證。
宗教法人制度將促進佛教的健康發展
便于依法行政管理。法人治理結構為國家宗教事務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據,可以實現依法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行業、寺廟。特別是現階段,宗教事務、宗教活動、宗教交流呈現出復雜多樣化的趨勢,涉及宗教的問題種類較多。同時,基層宗教工作者有時難以在行政任命制度下長期工作,往往時間不長,從其他部門調動新干部,宗教工作專業,難以在短時間內熟悉,在處理宗教問題時往往容易粗心大意,避免重量輕,或一刀切,架子上。法治為做好宗教工作、解決宗教問題、減少人為因素、提高政府行政信譽提供了依據。
便于與其他組織溝通。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捐贈法人的法律地位,主體明確,便于法人章程規定的活動和與其他組織的交易。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寺廟與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越來越多,寺廟的法律地位明確,可以大大降低交流成本。
有利于寺院維護自身權益和財產。捐贈法人的法律地位使寺院在財產損失時能夠作為訴訟主體維護財產權益。寺廟獲得捐贈法人身份,也有助于其保護其相關權益,如名稱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2017年11月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等12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佛教道教商業化的意見》,明確指出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必須堅持非營利性。捐贈法人身份將有助于防止其他組織或個人以各種方式利用宗教場所非法謀取利益。
有利于寺廟更好地從事宗教活動。法人章程明確規定,寺廟從事宗教活動,其他人無權干涉或變更,為寺廟的宗教活動提供了保障。因此,寺廟可以充分發揮其主動性和主動性,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以其獨特的優勢為社會服務,更有效地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
有利于寺廟的內部管理,為寺廟的長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寺廟的管理更加標準化和穩定。在法人章程的規范下,寺廟的方丈、基層管理人員、清潔人員和居民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民主管理機制很容易充分調動共同管理寺廟的熱情。在法律依據的基礎上,寺廟可以制定更健康的長期發展計劃。(作者是河北省佛教協會副會長明勇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