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護與可持續旅游發展研究
古建筑旅游是我國目前旅游發展的一大趨勢,古建筑保護與旅游發展的矛盾是我國古建筑面臨的一大難題。基于旅游業對旅游地區經濟、文化、環境等產生的負面影響,本文從旅游學角度對古建筑的保護及發展進行研究,首先對古建筑的特點進行了闡述,剖析了古建筑在保護方面面臨的問題,進而研究了古建筑與旅游的關系,提出若干建議與對策,以期兩者能可持續發展。
古建筑具有藝術價值、科研價值、歷史價值等,是人類重要的物質財富和歷史遺產。20世紀下半葉,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給古建筑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人們開始意識到保護古建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各國都在探索古建筑的保護方法。然而古建筑的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科技的支持,制度的保障等。結合古建筑保護面臨的問題,很多國家以及國際性古建筑保護組織倡導對古建筑實施利用式保護,即提倡古建筑的保護與利用相結合。后工業時代,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增強了人們對歷史文化需求的加強,伴隨著休閑時代的到來,古建筑的旅游利用模式迅速發展,很多古建筑開始作為重要的旅游資源,發展當地旅游業的同時對古建筑也起到了保護作用。
利用古建筑與游客的規律研究古建筑旅游對古建筑保護的影響。本文首先回顧了國內外古建筑的保護歷程,分析了古建筑旅游發展歷程,最終得出正確協調好古建筑保護與可持續旅游發展的方法。其次,說明古建筑保護和旅游發展的關鍵在于可持續,即可持續旅游發展觀是最適合古建筑旅游開發的理論。最后,圍繞古建筑保護與旅游利用這一核心話題,解決古建筑旅游開發和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要從古建筑、政府機構、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全方位、多角度的進行動態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尋找古建筑保護與利用的平衡點,使古建筑保護與旅游利用走上可持續化的發展道路,為古建筑旅游的開發利用提供相應的參考,并豐富我國古建筑的可持續旅游發展研究。
以我國為例,我國歷史悠久,古建筑風格多樣,遺存量較大。保護古建筑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要求,同時也是向外界展示我國古建筑的文化內涵、擴大我國傳統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的必然要求。目前,傳統的文化旅游地以及新型的鄉村旅游業的發展,促使古建筑旅游業迅猛發展,一方面帶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增強了政府及當地居民對古建筑的開發保護和利用意識。而過度的旅游開發與利用、保護意識的淡薄等都成為威脅古建筑可持續發展旅游的因素。
一、古建筑的價值認知、古建筑資源
古建筑的保護方式多種多樣,如教育利用、文化利用、旅游利用、科研利用等。其中,旅游利用被認為是解決古建筑保護問題的優選方式。[1]將古建筑作為旅游資源并不是一種新穎的旅游方式。但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對古建筑遺產保護意識的增強,古建筑遺產旅游的發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如今,古建筑旅游業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旅游業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古建筑地區不斷被旅游者訪問時,古建筑實際上已成為當地旅游資源。
(二)古建筑旅游利用方式研究
1、按古建筑位置劃分
按古建筑保護的位置[2],如果不發生移動的保護為原地保護,否則為異地保護。原地保護方式程序較為簡單,發展較為成熟,集中保護方式尚處于探索階段,近些年才逐漸興起,這是發展古建筑旅游業中較為成熟的兩種方式。密集度高、體積巨大以及價值量高的古建筑較適合原地保護,目前已發展成熟;集中保護,則適合于小面積點狀遺存,將其集中到統一的地點進行管理,便于保護。雖然集中保護方式尚處于探索階段,但是這種保護方式在保護古建筑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2、按合作形態劃分
根據古建筑旅游開發者的合作形態進行劃分,古建筑旅游利用又分為政府經營、政企合資及企業經營三種方式。
政府經營是指當地政府對當地古建筑旅游開發的經營規劃和日常管理負責。政府在管理當地古建筑的旅游開發中會加強對古建筑的保護,政府在經營古建筑旅游發展過程中,注重整體發展,緊密聯系社區,關注當地經濟收益,為居民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及收入。但是,這種模式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經營思路狹窄,很容易使旅游業發展規模受到制約。政企合資通常指古建筑旅游業的管理由政府和企業雙方合作,雙方共同參與古建筑的旅游規劃經營和管理。政企合作聯合了政府和企業雙方的力量。企業經營指由企業對古建筑注資、規劃和開發。企業經營模式啟動效果較為明顯,并且在景點的開發和經營管理上緊跟市場,能促進當地旅游業的快速發展。但是,企業經營容易忽略當地居民的受益。
二、當前古建筑保護與旅游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保護意識淡薄
管理部門對古建筑的保護與持續發展意識淡薄,如何協調古建筑的保護與發展旅游業關系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另外,受功利主義的驅動,許多古建筑成為城市發展的“犧牲品”。1999年,湖北襄樊將宋代時期僅存的古城墻強行拆毀;2000 年,福州的歷史街區“三坊七巷”被改造為商業街;浙江舟山將定海古城的歷史街區和古老住宅以“舊城改造”為名拆毀。
(二)立法滯后,管理混亂
在古建筑保護立法方面,中國至今尚沒有出臺專門的有關古建筑保護的法律、法規,缺少了法令的嚴明保護,產生政出多門、相互干擾的局面,我國古建筑的管理部門權責不明、職能不清現象比較突出。[3]
(三)旅游業的惡性循環規律
古建筑承載的信息越多,人們的期望值越大,在發揮旅游功能的同時,就不可避免地帶來副作用,使古建筑面臨巨大的壓力。主要表現在旅游超載、庸俗化和過度商業化。在市場經濟下,若以文化價值為導向,將旅游功能注入古建筑將雙雙收益;但旅游經營者若一味的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古建筑的保護,這無疑是殺雞取卵,形成惡性循環。
(四)人才和資金匱乏
古建筑保護對保護人員的專業水平有嚴格要求。而我國古建筑保護人才稀缺,另外,修復古建筑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這也是目前古建筑保護面臨的一大問題。
三、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理論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的深入,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理論日益得到認可,并于20世紀九十年代得到廣泛關注。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可持續旅游發展憲章》[4],憲章強調在制定旅游發展戰略時,要注重維護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態環境;此后,世界旅游組織制定并頒布了《關于旅游業的21世紀議程》,要求各國政府要加強對旅游部門的管理,制止遺產和文化資源的衰敗;1997年,亞太旅游和環境部長會議要求“所有新的旅游開發都必須可持續發展”。這些都在傳達著一個思想,旅游業的長期發展離不開可持續發展觀。
可持續旅游發展觀包括可持續經濟、生態和社會三個方面的內容[5],它要求在推動當地旅游業發展的同時要注重統籌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旅游發展難免會給旅游地的環境和社會造成傷害;另一方面旅游發展又與環境保護之間又存在著相互依賴和促進的關系。因此,可持續旅游發展的主要是協調好旅游發展與古建筑保護之間的關系。
四、建議與對策
(一)堅持“照原修復”的原則
古建筑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它所承載的完整性的歷史信息。“照舊修復”,是指保存現狀和恢復原狀,目的在于保護歷史信息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二)積極培養人才
我國古建筑保護的資金有限,古建筑保護困難,因此需要動員社會資金和力量,使古建筑的社會價值最大化。應加大對資金的監管力度,使保護資金能有效地全部用于古建筑的保護與修復,保證古建筑的保護與修復事業良性運行。
(三)健全管理機制
旅游事業的發展使古建筑重獲新生,但職權不清的局面使古建筑管理陷入多部門管理的混亂局面,當務之急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并制定專人負責管理。
(四)加快立法進程
法律法規能夠強制性規范旅游管理者、經營者和旅游者的行為,減少對古建筑的破壞。我國至今未出臺專門的古建筑保護法規,以至于懲罰毀壞古建筑的行為無法可依。至此,我國古建筑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快旅游立法進程,使有損古建筑的行為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