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保護方法的深化:從文物保護單位到歷史建筑
2005年國務院文件首次引入“文化遺產”的保護概念,它包括了不可移動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文化名城等物質文化遺產,也包括了民俗、民間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反映了我們對文化遺產保護認識的深化。
在保護文化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文化名城這三個層次的保護體系中,現行的法規政策區別這些不同的類型,采取了原物保護、原貌保護、風貌保護等不同保護方法,這對厘清保護策略、協調保護與發展的矛盾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在文物古跡保護的層次上,《文物保護法》規定將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現在,我國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2351處,而即將公布的第七批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據悉可能超過前六批的總和。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也在大量增加。正在進行的全國文物普查工作中新發現文物古跡65.17萬處,登記不可移動文物89.2萬處。這反映了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視,也反映了全社會對繼承與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的共同愿望。
對于文物保護單位要堅持《文物保護法》確定的原則,保護其真實性和完整性,保存它們的全部歷史信息。現在文物復建之風頗為盛行,有的甚至形成了“保護性”破壞,應該警惕。
按《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保護單位在修繕、保養、遷移以及使用時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不得損毀、改正、添建或者拆除。對于什么是不改變文物原狀,《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以下簡稱《保護準則》)有較詳細的闡述?!侗Wo準則》是對《文物保護法》深化的專業性文件,由中國古跡遺址保護協會(ICOMOSChina)主編、國家文物局公布,屬于部門規章,具有法規效力。
《保護準則》說,文物古跡的原狀有以下四種形態:實施保護工程以前的狀態;歷史上變化后存留的有價值的狀態以及體現重要歷史因素的殘毀狀態;局部破壞但仍保留原構件和結構、形制,經過修整后恢復的狀態;文物古跡價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環境狀態。
我們常講文物古跡要保存其歷史的真實性,從橫向的范圍講,按《世界遺產公約實施指南》的說法,包括形式、材料、功能、技術、位置、非物質文化遺產、情感因素等七個方面;從縱向的時間講,包括始建時完整的狀態、歷史上多次改建后的狀態、長期受損后殘缺的狀態。
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可以包括保存現狀和恢復原狀。但是恢復原狀并不是任意為之,《保護準則》規定了可以恢復原狀的對象,包括可以恢復到坍塌、荒蕪、錯置等以前的狀態;可以恢復補充缺失和改變過的構件,但要經科學考證并與同期同類實物比較,能夠確認為原狀;可以經鑒別論證去除后代修繕中無保留價值的部分。還有一條是《保護準則》允許做的,就是恢復體現文物古跡價值的歷史環境,而現在這一條卻是很少有做得好的。
《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已不存在的古建筑不應原址重建。所以《保護準則》特別要求,復建要有科學準確的論證,不允許只按文獻記載推測,不允許以民間相傳為依據?,F在有大量的以旅游為目的不顧歷史依據的重建、造假古董,那不是文化遺產保護,不可混淆視聽。
可以看出,這些要求是很嚴格的,當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文物古跡的合理利用,出現一些矛盾。
隨著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和全社會對文物保護重要性認識的提高,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在擴大,保護的內涵在深化,又增加了許多新的文物古跡類型,如鄉土建筑、工業遺產、近現代建筑以及大遺址等。它們在適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方面各有特點,有所不同。鄉土建筑要繼續住人,它的特點和價值就在于植根鄉土、生長于鄉土,和當地人的生活密切相通,它還有許多非物質文化的要素,是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是活的文化遺產。工業遺產包括了廠房、設備,附屬的交通、動力等設施。其中的焦爐、煉鐵高爐等設施適合作展示,許多空間很大的廠房結構堅固,內部做點改動可以作多種使用。近現代建筑,大多仍在繼續使用,如做為遺產保護,一定要解決保護與使用的矛盾問題。大遺址指的是古城址、古墓葬區等大面積的地區,這里大多與城鄉建設關系密切,有人居住且從事著農業或其他生產活動,對它們要綜合考慮保護與居住者的生活與就業,協調多方面的利益關系,現在許多地方將其開辟作遺址公園是個好辦法,但應解決好參觀與繼續考古發掘的關系,采取科學的展示方法。
隨著文物古跡保護數量的擴大和文物古跡新類型的出現,按《文物保護法》關于“不改變原狀”的統一要求會出現一些矛盾,呼喚保護方法的改革和創新。
在國外,有的國家在公布保護項目的文件中,具體指出該項目的保護內容和部位,此處嚴格,它處放松;有的國家根據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分成不同的等級,這些做法可供我們參考。
法國將要保護的文物定為“歷史建筑”,他們在公布名單時要寫明該建筑應該保護的內容和具體部位,在實施保護或利用時對這個部位嚴格保護,其他地方則可以靈活一些。
如法國昂熱市現在的市政廳過去是一個府邸,為登錄歷史建筑。在名錄中公布的保護內容是若干室內的裝飾,這屬于保護的對象,這幾個房間基本沒做其他使用;而別的房間作為市政廳的辦公用房,看得出是做了一些改動。雖然保護的重點是幾個房間的裝飾,但整個建筑作為歷史建筑,其維修、更改要得到國家建筑師的審查批準。這樣就從程序上確保了整座建筑的重要歷史信息能夠得以保存。
再如巴黎馬雷區富日廣場的周邊建筑均為歷史建筑,名錄中公布的保護內容為朝向廣場的立面,包括墻面、底層騎樓的可見立面,對于屋頂則只包括廣場可以見到的那一面,對室內的利用則限制較少。我看到騎樓下的房間開了各色商店,沒有室外的招牌,但透過玻璃櫥窗看到室內還是琳瑯滿目,很吸引人。當然,對重要的文物古跡還是要全面保護的。如著名的楓丹白露宮,1914年將宮殿部分定為歷史建筑,1929年增加了養鷺場為歷史建筑,1930年又補充了養馬場為歷史建筑,2006年更進一步確定保護其所有部分。
意大利把“文物”分成幾個等級。第一級是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筑藝術精品,稱之為“重要文化價值建筑”,其保護方法和我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類似,即一切按原樣保存,保護原物,不得改變。第二級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對其要求稍松一些,室內外的可見部分不可改動,但結構可以更新。第三類是地方價值建筑,僅保存外觀,室內可以改動加入現代化的設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四類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圍環境中的近現代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外形,也可以原樣重建。
在國外,我們有時看到對文物建筑只保存其一部分,貼著它加建一部分以形成新的功能,這種做法并非適用于全部文物建筑,只是對不同等級的文物建筑采取了寬嚴不同的做法。
我國2008年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提出了“歷史建筑”的保護概念,應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它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這是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措施的重要補充。
“歷史建筑”在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中的位置是怎樣的呢?它屬于文物古跡的范圍,和“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相同的性質,所不同的是為了更好地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而采取了不同的保護方法。《保護條例》對“歷史建筑”所采取的保護方法與《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保護單位”所采取的保護方法有相同也有不同?!侗Wo條例》規定,“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這是相同的。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請注意,它是可以外部修繕的,可以添加設施的,只是要經過批準,這里并沒有像《文物保護法》那樣提“不改變原狀”的原則,這就有差別了。
這種差別給“歷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多的余地,便于把那些確有保護價值又不完全適用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方法的文物古跡保護起來。鑒于修改《文物保護法》要有個過程,為應對保護文物古跡數量的擴大和文物古跡新類型的出現,我們可以先從“歷史建筑”做起。或者可以說,對鄉土建筑、工業遺產建筑、近現代優秀建筑,如擺脫不掉繼續使用的糾結,不妨先定為“歷史建筑”。
“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都屬于文物古跡,都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都承載了歷史的信息。這些歷史信息可以不斷地被解譯,今天的人有今天的認識,明天的人還可以有新的認識,所以保護原始的歷史信息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不同類型的文物,不同現存狀況的文物,其歷史信息的含量是不同的。對文物古跡保護方法深化、細化的思路,就是在保障歷史信息真實完整、不會損壞流失的前提下,研究不同的保護方法。“歷史建筑”就是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或適宜的保護方法的不同,對某些文物古跡所采取的另一種保護措施。
那么,“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應該怎樣確定呢?我認為就是按歷史信息的含量來確定保護的部位和利用的強度,保存信息,延年益壽,科學利用。
具體的方法可以設想兩種思路,一種思路是根據有價值歷史信息存在的部位決定更新利用的部位,根據歷史信息要素的保存程度決定干預的程度,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另一種思路是分析歸納同一類型文物古跡的共性,提出保存的要點。以類型區別保護要點是因為同一類型有許多共同特點,與其他類型有明顯的差別。
先說說按保存部位分析。首先要研究“歷史建筑”哪個部位保存著原始的歷史信息,這些原始的信息體現當時的技術、藝術水平,這是它們的價值所在。能夠按部位分別評定價值的前提是認為各處的價值是不等同的,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的確遇到有這樣的情況,一個建筑外部造型有特色,材料亦與眾不同,但室內的裝修較為常見,與其他建筑無甚差別,或地面、墻面已完全改變過,已無所謂的“歷史信息”,那么只保護外觀也就可以了。如798廠廠房的結構,在當時是很先進的,它的外部形象以及室內望去的拱形天花應該是保護的重點。上海“1933老場坊”原是一個屠宰場,它的平面設計就是按屠宰的工藝流程布置,其中的牛道設計巧妙,使牛沿著兩旁有矮墻的通道,自然而然走向指定的“去處”。這個平面布局是此建筑的精華,現在的利用可圍繞它展開,但決不要改變它。南方許多城市的騎樓街,其建筑立面多為歐洲的巴洛克式或中西合璧的混合式,它的價值主要在立面造型及騎樓的形式,就結構而言多為磚木結構,且已達到適用壽命,所以,保留立面的這片墻是最重要的,內部的結構可以改造。
這樣,歷史建筑的信息要素就可以對以下部位分別進行考慮: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建筑結構、室內裝修、室內設備等。
以類型區別可以包括鄉土建筑、典型民居、近現代優秀建筑、工業建筑、名人故居等。
鄉土建筑、民居的特色表現在共同的外部形象或院落空間,與室內裝修、結構關系不大,室內作一些適應現代生活的改變,較少影響它的歷史信息。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的價值在不同的建筑上是不同的,有的是在外觀造型上有時代的特點,有的是在結構上有新的創造,有的是在室內裝飾上有特殊的成就,所以,經分析評價后可以確定不同的保護重點。工業建筑可以從總圖布置、鐵路車輛、鍋爐房、廠房建筑、機械設備等方面分析其價值特色。有的廠房內的結構具有當時的先進性,其巨大的空間產生特殊的藝術感染力,有的是生產流程的主要設備保存完好,本身就可作為科普的展品,晾水塔、筒倉的信息價值一般在外觀,內部盡可以分割利用。而涉及到名人故居、歷史事件發生地,那就要從文化意義的角度來判定保留部位,有的是其周邊環境反映事件的歷史背景,有的是室內的陳設能反映人物的生活與情操,要保存與歷史事件、人物直接相關的承載物。歷史文化街區中的歷史建筑,一般說重點應是外觀,保護它對于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風貌的貢獻;為了鼓勵繼續使用,以利文化的傳承,室內可以做一些改變,以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若該建筑在室內也有重要內容值得保護,那還是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為好。
在具體的規劃設計中,需要這兩種方式的結合,從價值認定出發,考慮到類型的普遍特點,再落實到具體的部位,應保盡保,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