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徽文化——安徽立法保護徽州古建筑
近日從安徽省黃山市官方獲悉:為使徽州古建筑保護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法律依據,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日表決通過了關于批準《黃山市徽州古建筑保護條例》的決議。條例將于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
徽州古建筑在中國建筑史上獨樹一幟,是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留存在古徽州地區的古建筑多如繁星,其中以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最具代表性。據安徽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結果,該省保存較為完好的8000多處古民居,絕大多數遍布在古徽州地區。
黃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葉長蔭說,近年來,安徽省、黃山市相繼出臺了《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護條例》《黃山市古村落保護利用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護徽州古建筑,但在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徽州古建筑保護仍缺乏符合實際和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葉長蔭介紹,條例緊緊圍繞徽州古建筑保護利用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保護范圍不明確、保護責任不落實、資金保障缺失、遷移保護審批不嚴格、構件流失嚴重、產權流轉不暢、消防安全隱患突出、法律責任缺失等問題,有針對性提出了具體管理要求和禁止性規定,并依法設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記者梳理條例發現,其所稱古建筑是指黃山市境內建于1949年以前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并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筑物。
條例提出,對古建筑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筑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損于古建筑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古建筑維修要遵循“最小干預原則”。
此外,條例鼓勵通過多種方式合理利用古建筑。古建筑被開辟為經營場所的,要提取不低于10%的經營收入用于古建筑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
關于產權問題,條例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流轉方式取得古民居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黃山市政府將整合全市古民居產權集中交易平臺,促進古民居產權依法有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