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古建筑的保護意義與合理利用
古建筑作為歷史遺存,是古代勞動人民智慧的結晶,是祖先給我們留下的寶貴遺產。保護好這筆寶貴遺產,弘揚民族文化,延續歷史文脈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職責和義務。
一、古建筑的保護價值
這里所指的古建筑并非泛指所有現存的古老建筑,而是專指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已經被列入或準備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代建筑物。保護這些古建筑,使之完整保存下來流傳后世,至少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第一,古建筑是激發民族自信心和愛國熱情的重要載體。它是輝煌歷史的見證,能使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為自身成就感到驕傲,如萬里長城、北京故宮等都充分體現了中國人民的勤勞和智慧。
第二,古建筑是研究建筑發展歷史、建筑技術和藝術等方面的實物例證,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政治、經濟、文化、習俗等情況,其附屬的雕刻、塑像、壁畫等也是研究雕塑史、繪畫史的重要參考資料,為當今的藝術創作提供了寶貴的實物借鑒。
第三,古建筑帶來旅游業的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事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而古建筑正是旅游業發展的重要資源。事實證明,國內外旅游者喜歡到的地方,絕大多數都是風景名勝區和保存古建筑、古園林較多之處。這些古建筑就同名山大川一樣,不僅為游客提供了極佳的休閑場所,也給國家和地方帶來了可觀的經濟效益。如果這種寶貴的資源遭到破壞,歷史將會失去光澤,對外開放和旅游業也都會受到影響。
二、古建筑的保護原則
對于古建筑的一切保護措施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規定的“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進行。體現不同歷史時期及特色的古建筑,如果任意改變了原狀,就意味著失去自身特點,也就失去了史證價值。只有維持古建筑的原狀,才能真正達到保護古建筑的目的;只有保持原貌,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護和利用。
具體來說,保存古建筑的原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保存古建筑中單體建筑的原狀;另一方面是保存古建筑群的總體原狀。就單體建筑的原狀而言,最基本的是形制、結構、材質和工藝四方面。形制包括原有的造型、藝術風格等;結構是建筑學發展的標志,具有時代特征;材質是建筑物分類的標準之一,如果改變建筑物的材料,自然就會失去原有的歷史價值;工藝則代表了一個歷史時期的科技水平,同樣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要真正保存古建筑原狀,必須保存原來的傳統工藝技術方算成功。而只有完整地、缺一不可地對這四個方面進行妥善保存,方能被認為是保存了原狀。
因此,我們在古建筑維修時必須做到:
第一、不改變文物的原狀,不搞破壞性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對新穎的建筑材料要進行有效處理,置之于隱蔽處;對屋頂瓦、脊獸、磚瓦等,力求按原有的規格、花紋等燒制,不輕易無根據改變原樣,以期達到修舊如舊的效果。
第二、在維修中注意恢復建筑的本來面貌。對已遭到破壞性維修的建筑,應通過調查考證,努力將其原來的造型、體量、裝飾、色彩等形貌忠實地恢復過來。
第三、盡最大努力,采用不落架施工。有的古建筑由于年久失修,部分梁柱已被害蟲蛀空,但墻面磚木尚好,并有珍貴壁畫、磚雕、木刻等。如果按常規維修辦法揭頂、拆墻、更換梁柱,必然會對珍貴的裝飾造成嚴重破壞。而采用不落架的“偷梁換柱”做法,才能完善地保護其原有的各種文物構件。
古建筑群的總體原狀主要包括了總體布局、內部空間處理和綠化等。保存其總體原狀就是保持其內部環境的原狀。每一個時代的建筑布局,內部空間處理、走廊安排、綠化等都有自己的特點。它不僅反映了建筑工藝,也反映了社會情況、民族和地區特點、宗教信仰等內容。如果改變了其原狀,就失去了它的特色,就不能帶給我們正確的歷史時代感,從而降低了作為史證的價值。
三、古建筑的合理利用
保護古建筑就是保護文物,但保護僅僅只是手段,利用才是真正目的。文物是歷史上物質文化的遺存,在制作或建造之初都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同時絕大多數又帶有一定的藝術觀賞性。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文物原有的使用功能已逐漸被弱化,而其在歷史、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價值則大大超過自身的物質功能價值。利用好文物的研究觀賞性,正是對文物價值的發揮。同樣地,古建筑在創建時,除石闕、經幢、牌坊、實心塔、紀念碑等少數外,大多數(如宮殿、祠堂、官宅、書院學府、名人故居等)都是通過構筑一定的內部空間來供人們各種活動所用的。而在歷經數百年甚至數千年的歷史變遷之后,其作用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不過古建筑與其他文物又有所不同,它是由若干物件所組建而成的建筑物,因材料本身所限,內部必須經常通風以保持干燥,而不能象其他文物一樣“束之高閣”或是置于“保險柜”中。如果全封閉起來,反而會因為潮濕而使木材腐朽,招致蟲害,不利于保存。鑒于這一特性,古建筑在利用時除了發揮其在精神方面作用外,還可適當發揮其在物質功能上的作用,從而促進更有效的保護。
然而在現實中,有些使用單位在對古建筑進行維修,以發揮其物質功能作用時,卻按照主持者意圖隨意“畫蛇添足”,搞新花樣,更新材料、工藝,常常發生“整舊如新”的情況。從現存的古建筑來看,年代越久遠,這種隨意更換的現象就越明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古建筑一般可做為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游覽場所,占用機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由此可見,對于古建筑的利用也是有條件的控制性使用,只有控制性使用才是合理利用。
自上世紀三十年代以來,在老一輩古建筑學者們的努力倡導下,古建筑逐步被列入到文物范疇中,梁思成先生更為保護重要古建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對古建筑認知的進一步提高,古建筑的保護也將進一步得到強化。保護古建筑是為了展示民族悠久的歷史和輝煌的文化,合理利用古建筑既是對歷史、文化的發展和延伸,也是對后代負責,對歷史負責。隨著旅游事業的迅速發展,古建筑的保護和利用顯得更為重要。如何更有效地保護和利用這些文物資源,使其在新時期的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還有待于我們進一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