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襄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襄陽古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襄陽古城,是指襄陽城墻與護城河圍合的歷史城區。
襄陽古城的保護范圍是指以漢江南岸為界,以護城河外沿岸為界,以環城東路為界,以閘口路為界。
第四條襄陽古城保護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襄陽古城的保護理,將襄陽古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空間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襄城區人民政府要做好襄陽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負責襄陽古城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旅游、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規劃、保護清單的編制、調整、古城維修、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評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和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襄陽古城保護資金,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襄陽古城,并有權勸阻和報告破壞古城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志愿者服務或進行文化研究和交流,依法參與古城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古城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古城保護知識,增強古城保護意識。
規劃和保護第二章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和襄陽古城控制詳細規劃,制定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分階段實施計劃。
旅游、環保、交通、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涉及襄陽古城的專項規劃,應當與襄陽古城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提交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并依法報批準后公布實施。
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在提交批準前,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襄陽古城依法批準的保護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修改論證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按照原審批程序提交審批。
第十二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除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確定的項目、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符合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不得突破有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不得破壞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特征。
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周邊一定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符合襄陽古城的保護利用規劃,在高度、體積、色彩、風格等方面與古城整體風格保持協調。
第十三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現有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不符合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要求的,經部門認定、專家審查、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改造、拆除。
第十四條襄陽古城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1)襄陽古城的傳統格局、整體歷史風貌、空間規模和城墻城河體系,以及依托襄陽古城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2)襄陽北街、綠影墻巷等歷史風貌區;(3)襄陽城墻、襄陽王府綠影墻、襄陽宮大成殿、襄陽橋樓、襄樊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未經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4)昭明臺、單故居等歷史建筑、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建筑和保護性建筑;(5)傳統民居、古碑、古井、古樹名木,以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和紀念設施;(6)古街、歷史建筑名稱;(7)傳統藝術、傳統技能、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8)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分類制定襄陽古城保護名單。經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襄陽古城保護名單。
襄陽古城保護名錄的編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化旅游、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列入保護清單的保護對象進行分類設置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
第十六條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普查,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提出將其列入保護清單的建議。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程序確定建議的保護對象。符合保護要求的,依法列入保護清單。
第十七條列入保護清單的各級文物,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護。
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根據不同的文物保護需要,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公布列入保護清單但尚未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八條歷史建筑、傳統住宅、紀念設施、保護建筑的修復活動,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利用的有關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制定修復計劃,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后依法實施。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制定和公布襄陽古城維護技術規范,規定歷史建筑、傳統住宅的形式、顏色、體積、高度和施工技術。
襄陽古城維修技術規范的制定,應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經文物主管部門依法同意。
第十九條國有歷史建筑的史建筑的修復和維護,非國有歷史建筑的修復和維護,市人民政府和襄城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財政補貼和技術支持。
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歷史建筑物有損壞危險,業主不具備維修能力的。
第二十條保持以十字街為骨架的棋盤式街道格局、方向和寬度尺度,街道路面鋪設應當與古城風格相協調。改變歷史名稱的街道應當在顯著位置展示街道的歷史背景。
管理和利用第三章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襄陽古城發展總量,緩解城市功能,優化空間布局,增加公共綠化,改善公共基礎設施,改善生活環境。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利用規劃,制定和實施古城常住人口減少規劃,逐步實現古城人口規模與保護利用的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的意見,并征得文物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優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完善公共交通服務設施,加強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改造,為居民、游客和商戶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第二十五條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襄陽古城消防安全計劃,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襄陽古城消防安全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相關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責任;(2)古城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標準;(3)古城消防安全技術預防措施;(4)古城消防檢查、大型活動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5)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歷史街道、古民居等特殊對象的消防安全措施;(6)古城消防應急疏散計劃和處置機制。
第二十六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消防、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原地上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管道附屬設施建設確實困難,應采取隱蔽裝飾措施,確保與古城風格的協調。
第二十七條廣告、商店招牌、燈箱、櫥窗、電子顯示屏、遮陽(雨)棚等設施安裝設置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街道道路兩側,應當與古城風格相協調;現有與古城風格不協調的,應當依法有計劃地逐步改造,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在街道道路兩側安裝空調外機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隱蔽安裝或者進行必要的裝飾,古城景觀不得破壞。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合理利用襄陽古城:(1)通過政策指導、財政支持、簡化程序支持合理利用活動;(2)通過收購、產權置換保護古城歷史建筑和傳統住宅;(3)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符合保護利用要求的市場實體,合理開發利用古城歷史街巷、歷史建筑、傳統民居,發展文化旅游及相關產業。
第二十九條鼓勵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依法開展以下活動:(1)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2)開展古城傳統文化研究交流活動;(3)舉辦具有襄陽地域特色的民間傳統文化活動;(4)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展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動;(5)使用傳統住宅,開展特色文化、餐飲、民宿等旅游服務項目;(六)其他有利于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繼承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的發掘、搶救、整理、傳播、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群眾文化活動、戶外商業活動應當在活動計劃中明確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保護措施,經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經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1)損壞、拆除列入保護清單的不可移動文物、建筑物(結構)建筑物;(2)破壞、占用傳統住宅、古碑、古井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紀念設施;(3)在文物、歷史建筑等保護對象上粘貼、雕刻、繪制或移動、拆除保護標志;(4)改變歷史街道的寬度和方向,擅自挖掘地下空間;(5)砍伐、損壞古樹;(6)改造沿街建筑立面;(7)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8)鋪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絡通信等管道設施;(9)使用高音揚聲器或其他高噪聲方法;(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拆除,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1)廣告、商店招牌、燈箱、窗戶、電子顯示屏、遮陽(雨)棚等設施設備未按規定標準安裝設置,影響古城風格;(2)在街道兩側安裝空調機、無線電發射設備等設施,未隱蔽安裝或必要裝飾,破壞古城景觀。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在襄陽古城保護范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高噪聲方法招攬業務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襄陽古城保護利用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