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建筑業相關稅收政策和優惠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一般納稅人通過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單的計稅方法。
2.一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為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務。
3.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為舊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舊建筑工程是指:
(一)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30日前。
二、《納稅人跨縣(市、區)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下列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額后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按2%的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額后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按3%的征收率計算預繳稅款。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向分包商支付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
2、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照規定適用或者選擇適用簡單稅收計算方法的,不再實行備案制度。下列證明材料不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而是自行保以供參考:
(一)為舊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保留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務和清包工提供的建筑服務。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上述規定。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納稅人在銷售活動板房、機械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時,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第三十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當分別計算商品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并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設服務的,不適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設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1、建筑工程總承包商為房屋建筑的基礎、基礎和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購買全部或部分鋼、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采用簡單的稅收計算方法。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增值稅。
根據現行規定,應當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當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根據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六、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2018〕33號)
1.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
2.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納稅額,月銷售額總額不超過10萬元(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房地產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銷售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家稅務函)〔2010〕156號)
1、跨區域經營建筑企業實行總分機構制度,應嚴格執行國稅發行〔2008〕28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繳納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當地預繳、匯總清算、財務調倉的方式計算繳納。
2、建筑施工企業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項目總部、合同段等)不提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員工工資、資產總額匯總至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二級分支機構按國家稅收發行〔2008〕28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
3.建筑施工企業總部直接管理的跨區域設立的項目部,應當按照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按月或者按季度由總部向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九、《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5%,企業所得稅按20%的稅率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50%,企業所得稅按20%的稅率繳納。
十、《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增加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企業在R&D活動中實際發生的R&D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扣除的基礎上,按實際發生額的75%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上述期間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十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購設備、器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折舊不按年計算;
十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部分;超過部分,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通知》(國家稅收發行〔2009〕80號)規定: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收入,從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從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15%。
十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補償年限的公告》(2018年45號公告)規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損失,允許結轉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從5年延長至10年。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1、連續12個月(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連續4個季度(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在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出口退(免)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執行。
十八、《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出售增值稅應稅或進口貨物,原適用稅率16%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稅率10%的,稅率調整為9%。(根據上述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從10%降至9%。
2.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試點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4)項第一點、第二條第(1)項第一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房地產或房地產在建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分兩年扣除。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扣除的進項稅額,可從2019年4月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稅額退稅制度。
4.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季度納稅,連續兩個季度)增量保留稅額大于零,第六個月增量保留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逃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的。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十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行業跨省異地工程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請勞務人員跨省工作期間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扣繳,并向項目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