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博物館章程示范文本
1、根據《私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私營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本文旨在為民辦博物館制定章程提供例子。
第三,民辦博物館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列出的所有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補充。
四、〔 〕內文為基本要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這個博物館的名字是 。
〔名稱應當符合《博物館管理辦法》和《私營非企業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博物館的性質是 。
〔必須注意的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資金等資產,自愿從事社會教育和文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博物館的宗旨和使命是 。
〔必須注意: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遵守博物館行業道德;博物館設立的目的(收集、保護、研究、展示人類和自然環境的見證,服務于經濟、社會和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博物館經營范圍:
(一)收藏: ;
(二)展覽: ;
(三)學術研究: ;
(四)社會教育: ;
……………………………………………。
[必須具體明確,與省文物行政部門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五條 博物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博物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根據《博物館管理辦法》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博物館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條 博物館的住所是 。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七條 本章程所有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本章程對博物館、組織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舉辦者
第八條 博物館的組織者是 。
本博物館由主辦方提供: 提供開辦資金: 元。
第九條 組織者應當依法辦理收藏產權轉讓手續,并將開業資金全額存入博物館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
〔收藏和資金的開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多個提供商,應分別注明每個提供商提供的收藏和資金細節〕
第十條 博物館成立后,應當向主辦方簽發出資證明。
投資證明書應注明以下事項:(1)博物館名稱;(2)博物館成立日期;(3)博物館注冊收藏和資金;(4)組織者的名稱、收藏、資金和投資日期;(5)投資證書的編號和發放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博物館蓋章。
第十一條 主辦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博物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候選人;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博物館財務會計報告;
(四)博物館館舍可以以主辦方的名義命名;
………………………。
第十二條 主辦方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博物館章程;
(二)協助理事會全額保障博物館運營資金;
(三)不得濫用主辦方權利損害博物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利益;
(四)博物館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收回提供的藏品、資金等資產;
(五)不要求分紅;
………………………。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博物館的決策機構,成員是 人。代表性社會理事不得少于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博物館組織者(包括投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薦)和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的選擇。
(理事會成員3-25人;有關單位主要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董事每次任期____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五條 理事沒有工作報酬。
第十六條 理事要恪盡職守,每年理事會出席率不低于75%。
第十七條 理事會行使決策權: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館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
(三) 博物館收藏、展覽、科研、教育的政策;
(四) 增加開資計劃;
(五) 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計劃;
(六) 增加收藏方案;
(七) 收藏處置方案;
(八) 聘請或解聘館長及其博物館副館長及其提名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
(九) 罷免,增加理事;
(十) 設置內部機構;
(十一)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 員工工資報酬;
(十三) 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 次會議〔至少兩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合提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一半以上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條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當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時,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代表主席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時,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通知所有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書面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規定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只能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的決議必須通過全體理事的一半以上。
以下重要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才能有效: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館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 處置藏品;
(四) 聘請或解聘博物館館長;
(五) 罷免,增加理事;
………………………………………。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查、簽字。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造成博物館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在投票時反對并記錄在會議記錄中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博物館章程規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設立館長,負責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博物館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博物館年度工作計劃;
(三)制定博物館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副館長、財務負責人;
(六)聘請或解聘內部機構負責人,組建高效穩定的員工隊伍;
………………………………………。
館長出席了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該博物館成立了監事會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任。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少于3人,并選出1名召集人。少數民辦博物館不得設立監事會,但必須設立1-2名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沒有工作報酬。
第二十八條 監事在組織者(包括投資者)、博物館工作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的工作人員代表由博物館全體工作人員推薦。
理事、館長、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省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博物館財務;
(2)監督理事、館長執行博物館職務的行為,提出罷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博物館章程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館長的建議;
(三)理事、館長的行為損害博物館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長不履行本章程規定時召開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五)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表決一半以上才能有效。
…………………………………。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是 。
〔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或館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自博物館被撤銷登記之日起三年以上,擔任非法撤銷登記的民辦博物館法定代表人;
(三)非內地居民;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和運營需要設立內部機構,內部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能如下:
(一) 。職能: ;
(二) 。職能: ;
(三) 。職能: ;
…………………………………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業務咨詢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任命。除博物館專家外,還應繼續擴大學術委員會外專家的比例。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指導博物館業務長期規劃和年度規劃的制定;
(二)指導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導重要展覽的舉辦和引進;
(四)指導收藏處置意見的制定;
(五)指導重點研究和成果推廣;
…………………………………。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根據業務建設、管理和運營需要,選拔專業人員和義務人員。
本博物館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博物館理事、監事、館長、專業人員、義務人員不得從事違反博物館行業道德規范的活動。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博物館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制定收藏政策、標準了收藏政策、標準和規劃,并以有限收藏為原則向社會公布,完善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收藏體系。
收藏的主要類別如下: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九條 收藏方式包括:
(一)購買;
(二)接受捐贈;
(三)依法交換;
(四)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法律法規。
第四十條 博物館不收集有充分理由證明其非法來源的文物和標本作為收藏品。
第四十一條 收藏屬于博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為收藏品提供適當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場所。
第四十三條 博物館按照專業標準完整記錄收藏信息,建立健全收藏賬目檔案。收藏總賬、檔案及時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備案,適當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四條 博物館為收藏創造和保持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對收藏安全的威脅。
在使用收藏品時,以收藏品安全為前提;兼顧利用和安全時,以服從安全為原則。
第四十五條 博物館的法定代表人對收藏品的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和收藏管理人員必須辦理收藏移交手續。
第四十六條 博物館應維護和擴大收藏系統。只有為了提高收藏質量或改進收藏組合,才能考慮依法取消收藏:
(一) 不符合博物館的發展目標或收藏政策;
(二) 不符合博物館收藏標準:
①多余或重復,不用于研究目的;
②嚴重損壞或惡化超出博物館的保護能力;
③與其它藏品相比,質量極差;
④獲取方式不正當或者非法;
⑤這個藏品是假的。
第四十七條 博物館學術委員會必須評估該物品的意義、特征(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并明確該行為是否會損害博物館和公共信托。經理事會決議批準后,報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 可以依法捐贈、移交、交換、出售、返還、銷毀已注銷的藏品。
取消收藏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
博物館組織者、理事、監事、館長、職工或其家屬不得直接或間接取消收藏。
所有關于注銷決定、注銷收藏和處理方法的記錄必須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九條 取消收藏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補償,僅用于收購和直接保護收藏。如果用于博物館運營,則不可接受。
第五十條 博物館努力促進知識、收藏信息和收藏的共享。
博物館應根據收藏及相關學術研究,舉辦符合專業標準的展覽和特殊活動,明確解釋博物館的教育目標、理念和思想;確保展覽等傳播活動的信息完整、準確、科學,滿足學術研究和社會信仰的一般要求。
第五十一條 博物館保證每年向公眾開放 個月以上(不少于8個月);并特別關注有特殊需要的人,如未成年人。
博物館積極促進與其他博物館、教育研究機構和社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博物館資金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創收活動不得與博物館的性質和目的發生沖突,必須確保對相關工作項目(展示、活動)內容和完整性的控制,不得損害博物館的標準和觀眾。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資產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用本博物館的資產。
本博物館資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業務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五十五條 貫徹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依法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博物館配備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博物館必須在更換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特殊情況的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博物館以永久性為目標,不得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和使命;
(二)分立合并;
……………………。
第五十九條 博物館終止后,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條 博物館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行政機關、省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資產、債權、債務,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一條 博物館終止,收藏原則上由其他博物館轉讓。捐贈的收藏交給其他博物館時,應當通知捐贈者。
其他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除清算外,不進行活動。
第六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自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本博物館自登記機關出具注銷登記證明之日起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自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