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01〕58號)精神,切實改進和加強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產權管理體制不合理、部門之間用房差別較大、房產余缺難以調劑、建設和管理成本費用過高等問題,建立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統一管理、合理調配、專業化服務的管理體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辦公用房的房地產權屬管理
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由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直機關局)負責。
省直機關局統一申辦省直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登記范圍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以及行政經費和基本建設計劃管理關系在省政府系統的人民團體(以下簡稱有關人民團體)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于省直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對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的權屬登記,經省直機關局審核,履行國有資產審批手續后,可作特殊處理。
各部門、各單位享有辦公用房的使用權,并與省直機關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履行使用申報登記手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制定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辦公用房使用檔案,在核定的辦公用房范圍內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辦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經省直機關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其使用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
省政府駐外機構辦公用房和相應土地,由省直機關局統一管理。省直各部門、各單位駐外機構及下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相應土地,由各部門、各單位按照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并對其房地產進行普查登記,建立檔案,同時將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和檔案報省直機關局備案。
二、建立辦公用房的統一調配制度
省委辦公廳文件 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
省直機關局根據人員編制和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合理核定、分配、調整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并逐步推行辦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調整、變更辦公用房的,由省直機關局負責審核后,履行國有資產審批手續。
新建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在新辦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舊”的原則限期上交舊辦公用房,不能繼續占用或自行處置。其中,新建辦公用房全部由省里投資的,一律回收舊房;由國家補助投資的,其舊房使用另行研究確定;對機構和人員編制作精簡調整的部門和單位,要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倒出相應的辦公用房;撤銷的部門和單位應限期上交辦公用房,不得自行處置。上交的辦公用房,由省直機關局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實際需求情況統籌安排。
三、加強辦公用房的維修管理
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維修,要堅持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注重維護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維修工程應實行公開招標,加強工程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省直機關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辦法,規定房屋修繕、設備設施改造的標準、時限和要求,日常維修養護的經費標準以及維修項目管理的程序和辦法;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申請和辦公用房的實際狀況,制定辦公用房的大、中修及專項維修計劃,編報經費預算,組織工程項目的實施,也可根據情況委托各部門、各單位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養護,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的面積編報預算,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列入部門預算并負責組織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要完善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障機關辦公用房的完整與安全,提高辦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四、推進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
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要適應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和后勤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加快物業管理規范化、專業化的進程。
省直機關局應根據實際情況,推進辦公用房使用部門與物業管理單位的分離,建立并完善物業管理結算制度,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逐步推進機關物業管理單位體制轉軌和機制轉換,逐步開放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公司,推進后勤服務的社會化進程。
五、開展辦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認真做好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重點查清辦公用房及土地的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辦公用房及附屬設施的質量情況。在此基礎上,由省直機關局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管理檔案。
對企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要進行全面清理,并區別不同情況分類處理。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應根據其工作職責和經費來源,與管理部門簽訂使用或租賃協議,區別不同情況確定租金標準。企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原則上應進行清退。清退有困難的,經批準可繼續使用,但應按市場價交納租金,各部門、各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預算管理。
六、制定有關配套辦法,完善辦公用房管理制度
省直機關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在本意見及其實施細則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辦法,逐步把辦公用房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辦公用房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辦公用房的管理,切實提高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強和改進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是實現辦公用房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確保各部門有效運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措施,對于加強省直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樹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顧全大局,積極配合,扎扎實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改進和加強
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意見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切實做好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實現辦公用房的優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各部門、各單位服務,特制定本細則。
一、權屬管理范圍與登記
(一)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含為機關服務的業務用房,下同)系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省直各部委辦廳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屬于省直機關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包括國家沒收、接收、接管、劃撥、國家投資及其他渠道投資形成的屬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
(二)辦公用房權屬實行統一管理。由省直機關局統一申辦辦公用房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登記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辦公用房權屬已作登記的,由各部門、各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變更登記為省直機關局。
2、辦公用房權屬尚未進行登記的,由省直機關局進行初始登記。各部門、各單位提供下列資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擴建辦公用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準文件和證書,或通過接管、接收、沿用、購買置換等形成的辦公用房的有關批準文件和資料。
3、對未經批準,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交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登記的,要變更登記為省直機關局。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由省直機關局提出申請,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直接受理。權屬資料遺失或不齊全的,由省直機關局出具權屬來源說明。
5、對已經使用的辦公用房,考慮到歷史沿革等實際情況,在辦理其權屬登記時,所需費用由哈爾濱市有關部門根據省直機關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免繳。今后凡新建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費用一律列入建設成本。
(三)特殊用途的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經省直機關局核準,可由占用部門或單位申辦權屬登記,報省直機關局備案。
(四)企事業單位在省直機關辦公區內投資建設或與機關合建的房屋權屬仍按現行辦法由省直機關局登記(房地產權已劃撥出的除外)。
(五)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嚴格記錄固定資產統計臺賬,定期復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六)辦公用房及相應土地的處置由省直機關局負責統一申報,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處置。屬于報廢的,應由有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屬于資產轉移交易的,應進行評估。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或將辦公用房租、借或調整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的,要經省直機關局批準。
(七)省政府駐外辦事處辦公用房由省直機關局實行統一管理,并建立檔案。
二、調配和使用
(八)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在省直機關范圍內統一調配。已對外出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在進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納入統一調配的范圍。
(九)省直機關局根據國家有關辦公用房配備標準的規定,結合各部門、各單位人員編制與業務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門、各單位的辦公用房(允許有正負5%的面積誤差)。各部門、各單位機關服務中心使用的服務用房和離退休干部活動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門、各單位擁有的辦公用房使用權,要履行申報登記手續,并與省直機關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協集中辦公的部門和單位,在履行申報登記手續時,要分別由各辦公廳確認后再與省直機關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
(十一)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辦公用房及配套設施的安全和完整。在核定的范圍內,可自主安排使用辦公用房和自主選聘物業管理單位進行管理。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占用的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實行有償使用。
(十三)經省直機關局重新核定辦公用房后,使用單位擅自將辦公用房出租、轉讓、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由省直機關局收回。
三、維修管理
(十四)辦公用房維修實行統分結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專項維修工程,由省直機關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視情況委托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實施;日常維修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
(十五)省直機關局要會同各部門、各單位定期對辦公用房的質量、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建立維修項目數據庫,為做好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十六)各部門、各單位要在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辦公用房大、中修以及專項維修項目申請,報送省直機關局。省直機關局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申請,確定維修項目,經省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后,送省財政廳請撥資金。
(十七)辦公用房日常維修,由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維修經費標準、時限要求等規定,制定工作計劃,申請經費,組織實施。
(十八)50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要通過招標選擇施工隊伍、監理單位、采購工程材料和設備。工程竣工后,省直機關局會同使用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十九)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辦公用房消防設施的維護。對消防設施不完備的應由用房單位向省直機關局提出維修報告,由省直機關局統一向省財政廳請撥資金維修。
(二十)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協集中辦公的部門和單位,對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由各辦公廳負責,省政府由省直機關局負責。
四、物業管理
(二十一)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維修、水電暖設備維護維修、電梯空調設備維護維修、辦公樓(區)的綠化、保潔、保安、會議等公共性服務及代收代繳等公眾代辦服務和機關所要求的特約服務。物業管理的任務是創造設備設施完好、清潔優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辦公環境。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暫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但要逐步開放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推進機關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社會化進程。新建辦公用房應全面實施物業管理,實現物業管理的專業化。
(二十二)省直機關局負責制定辦公用房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相關費用參考標準和結算制度。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負責物業管理單位的選聘,并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使用同一辦公樓(區)的部門和單位要共同組成物業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二十三)由機關服務中心承擔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結算制度,推進機關服務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擔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在3年內取得物業管理資質,提高管理水平。
五、經費預算管理
(二十四)省直機關局負責統一編制辦公用房大、中修及專項維修經費預算作為部門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批;負責組織上述預算的執行,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十五)各部門、各單位根據規定的經費標準和核定面積編制辦公用房的日常維修、物業管理經費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批準后,列入各部門預算,并負責組織執行。省直機關局負責監督檢查。
六、普查與清理
(二十六)辦公用房普查工作,采取各部門、各單位自查,省直機關局重點抽查,并建立辦公用房管理檔案和數據庫,為辦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奠定基礎。
1、各部門、各單位要組織專門人員查清本部門、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和來源、權屬登記狀況、使用管理情況和質量情況,根據省直機關局的要求填表造冊,報送省直機關局。
2、省直機關局對報送的資料進行核實和重點抽查,形成與房地產現狀相符的房產圖、地籍圖和使用單位布局圖,建立辦公用房初始檔案和數據庫。
(二十七)在普查基礎上,分類處理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
1、加強對省直機關辦公用房出租的管理。對普查中發現單位出租的辦公用房,要分類進行處理:出租造成辦公用房緊張的,必須首先收回出租房;凡有辦公用房出租的單位,一律不得申請增加辦公用房。
2、機構改革中,經省政府批準,成建制由行政單位轉為企業的,對其所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經確認后合理調整、置換、劃轉。
3、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繼續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省直機關局負責重新核定面積,并與其簽訂使用協議。其他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有償使用。
4、企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原則上應予以清退。清退有困難并經省直機關局批準繼續使用的,要按市場價交納租金,專項用于辦公用房的物業管理和日常維修。
(二十八)各部門、各單位對駐外機構和下屬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也要認真普查,建立檔案。房地產權屬登記資料和檔案報省直機關局備案。
七、附則
(二十九)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三十)本細則由省直機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