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和市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稀有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具有重要的科研價值,為一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和市轄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規劃區的古樹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編號,并建立檔案和標志。
市轄區景區還應當對景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分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標志,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確認一級古樹名木,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人民政府確認二級古樹名木。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古樹的維護管理計劃,落實維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與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管理的綠地、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景區的古樹名木,由景區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古樹名木散落在各單位管界和個人庭院內,由所在單位和個人保護管理。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和城市風景名勝區古樹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對古樹的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的應用,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管理水平。
第八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經市政府批準后,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九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進行保護管理。古樹名木受損或者生長弱的,養護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死亡的古樹名木,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注銷登記后方可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二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移植一級古樹名木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嚴禁損害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
(一)在樹上雕刻、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施工等作業時,以樹木為支撐物或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果種子或剝枝、樹干、樹皮;
(四)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建設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用明火或排煙;
(五)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
第十二條 影響古樹生長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提出回避和保護措施。市規劃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經市園林綠化行政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生產生活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危害。
第十四條 保護管理不按照規定的管理和維護計劃進行,影響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或者古樹名木受損或者弱化,其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報告,未采取補救措施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破壞古樹名木及其標志和保護設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因保護整改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或者死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