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41號
2006年11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14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孫家正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履行《保護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繼承人類文明。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中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自然混合遺產。
第三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應當貫徹保護、搶救、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政策,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國家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和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和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于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國家應當對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專家咨詢機制。
國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制度。
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獎勵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
省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工作制度,組織、指導和培訓志愿者。
第八條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編制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準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要求。
未編制保護計劃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計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由省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批準。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計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九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經批準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保護和管理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并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的劃分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志性說明。標志性說明的設立不得損害世界文化遺產。
世界文化遺產標志說明應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文化遺產標志圖案。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國家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利用高科技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并建立日志。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風險的,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世界文化遺產作為旅游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制定完善的旅游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旅游服務管理辦法》報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旅游服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在旅游區設立服務項目,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管理要求,并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屬性相協調。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服務項目。服務項目的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維護當地居民的權益。
第十六條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組織文化旅游的調查研究,探索和展示世界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價值,保護和利用世界文化遺產積累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保護機構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省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報告。
省文物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告后,應當決定處理辦法,并負責實施。國家文物局應當監督檢查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情況,提出預防類似事件的具體要求,并向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實行監測檢查制度,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監測檢查機制。
國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監測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因保護管理不善而損害真實性和完整性的世界文化遺產,由國家文物局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告名單》。
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警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進保護管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世界文化遺產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文化遺產,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