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地域遼闊,歷史悠久,文化傳統不曾中斷的多民族統一國家。遺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跡,形象地記載著中華民族形成發展的進程,它們不但是認識歷史的證據,也是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民族文化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和平與發展已成為當代社會的主題。通過對彼此文物古跡的認識,可以促進各個國家、地區間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發展。中國優秀的文物古跡,不但是中國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類共同的財富;不但屬于今天,更屬于未來。因此,將它們真實、完整地留傳下去,是我們現在的職責。
中國近代的文物保護觀念和方法開始于20世紀3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有效保護了一大批瀕于毀壞的古跡的同時,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的保護理論和指導原則,并由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的法規。在此基礎上,參照以1964年《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憲章》(《威尼斯憲章》)為代表的國際原則,特制定本《準則》。它是在中國文物保護法規體系的框架下,對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的行業規則和評價工作成果的主要標準,也是對保護法規相關條款的專業性闡釋,同時可以作為處理有關文物古跡事務時的專業依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準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筑、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2條本準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3條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4條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5條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并且廣泛征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6條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7條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8條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第二章保護程序
第9條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10條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11條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準后才能進行。
第12條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13條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并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14條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后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15條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16條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17條日常管理貫穿于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并在保護規劃獲得批準以后,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
第三章保護原則
第18條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19條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減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20條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并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21條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并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22條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23條正確把握審美標準。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24條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25條已不存在的建筑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經特殊批準,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筑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26條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后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準后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27條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于公開開放的建筑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
第四章保護工程
第28條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29條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于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并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30條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并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征。新增加的構筑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筑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31條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32條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后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并在修復后按原狀歸安。經核準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33條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準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34條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筑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筑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并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35條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后應回填保護,并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準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
第五章附則
第36條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準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37條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準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準則。
第38條本《準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準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準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2000年10月承德
附:
關于《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若干重要問題的闡述
1關于《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意義
1-1《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編制的背景
1-1-1中國近代的文物古跡侏護的觀念和方法開始于20世紀30年代,在專業建筑師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50年代至90年代,保護、整修的項目大量增加,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討的保護理論。目前通過總結經驗,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文物古跡保護理論,在大多數從業人員中取得共識的條件已經成熟。
1-1-2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和地方還都頒布了一些有關文物古跡管理和保護工程的法規,在實際工作中還需要對相關法規進行專業性闡釋,以及相應的行業規則。
1-1-3在中國實行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社會環境中,文物古跡的保護及其價值取向,都面臨新的課題。拓展保護觀念,堅持保護原則,為文物古跡保護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制訂明確的保護工作準則已勢在必行。
1-1-4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保護文物古跡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事業,眾多專家組織了各類國際保護組織,很多國家簽署了各類國際保護公約,不少國家也制訂了符合本國國情的保護規則。中國是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也是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的成員國,應當為國際保護理論作出貢獻。
1-2《準則》的作用
1-2-1《準則》是文物古跡保護事業的行業規則。凡是從事文物古跡保護的人員,包括政府公務員和管理、研究、勘測、設計、施工、教育、傳媒的一切人員,必須在專業行為和職業道德上受到《準則》的約束。
1-2-2《準則》是評價保護工作的標準。保護事務都必須嚴格遵守相應的法規、規定,同時所有專業性方案的制訂及其成果都應以《準則》為依據進行評估。
1-2-3對于市政建設,土地房屋管理、防災和環境保護、園林、宗教和民族等部門在處理涉及文物古跡的事務時,也可以《準則》作為專業依據。
1-3《準則》的權威性
1-3-1《準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制訂并通過。
1-3-2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公布后,《準則》規定的保護程序,就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工程程序。
1-3-3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檢查保護規劃及技術方案時,或在處理保護事務爭議時,可以用《準則》作為論證的依據。
1-3-4在動員全社會保護文物古跡的活動中,《準則》可以起到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并成為社會監督的專業標準。
2關于文物古跡
2-1文物古跡必須是實物遺存,具有歷史、地點、年代的要素。
2-1-1構成文物古跡的歷史要素包括:①重要的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的活動;②重要的科學技術和生產、交通、商業活動;③典章制度;④民族和宗教;⑤家庭和社會;⑥文學和藝術;⑦民俗和時尚;⑧其它具有獨特價值的要素。
2-1-2確定文物古跡的地點,必須以當時的地面遺存、考古遺址,或其它足以證明其為確實地點的實物為依據。只有文獻記載和口頭傳說,不能成為確定地址的證據。
2-1-3文物古跡的年代指的是現存實物遺存的年代。文獻記載可以印證年代的準確性,但不應作為判斷年代的主要依據。一個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單體,或一個單體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構件,應分別說明。不能判定準確的年份時,可以將年代斷定在世紀的上、中、下葉,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圍內。
2—l—4文物古跡的名稱,可以使用始建時的名稱,也可以使用存在時間最長的名稱,還可以使用有重要紀念意義的或在公眾間約定俗成的名稱。
2—2文物古跡必須具有歷史的真實性。
2—2—1現存的實物必須是歷史上遺留的原狀,包括始建時完整的狀態,歷史上多次改建后的狀態和長期受損后殘缺的狀態。
2—2—2大型建筑組群或歷史街區(村鎮)應當在整體上保存著歷史風貌,當代增減或改動的部分所占比重必須很小。
2—2—3歷史文化名城中標志性遺跡和歷史景觀必須具有歷史的真實性,應該是該名城中價值最高的文物古跡,并足以體現該名城的文化特色。
2—2—4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其原來的場地也應視為文物古跡。
2—2—5借用文物古跡或歷史名稱新建的仿古景觀不屬于文物古跡。
2—3文物古跡的根本價值是其自身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面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
2—3—1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由于某種重要的歷史原因而建造,并真實地反映了這種歷史實際。
②在其中發生過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經在其中活動,并能真實地顯示出這些事件和人物活動的歷史環境。
③體現了某一歷史時期的物質生產、生活方式、思想觀念、風俗習慣和社會風尚。
④可以證實、訂正、補充文獻記載的史實。
⑤在現有的歷史遺存中,其年代和類型獨特珍稀,或在同一類型中具有代表性。
⑥能夠展現文物古跡自身的發展變化。
2—3—2文物古跡的藝術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建筑藝術,包括空間構成、造型、裝飾和形式美。
②景觀藝術,包括風景名勝中的人文景觀、城市景觀、園林景觀,以及特殊風貌的遺址景觀等。
③附屬于文物古跡的造型藝術品,包括雕刻、壁畫、塑像,以及固定的裝飾和陳設品等。
④年代、類型、題材、形式、工藝獨特的不可移動的造型藝術品。
⑤上述各種藝術的創意構思和表現手法。
2-3-3文物古跡的科學價值專指科學史和技術史方面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規劃和設計,包括選址布局,生態保護,災害防御,以及造型、結構設計等。
②結構、材料和王藝,以及它們所代表的當時科學技術水平,或科學技術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③本身是某種科學實驗及生產、交通等的設施或場所。
④在其中記錄和保存著重要的科學技術資料。
2—4對文物古跡必須進行有效的保護。
2—4—l文物古跡中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全部受法律保護。保護單位的級別反映了公布當時對其文物價值的評價和管理權限的區別,對各級保護單位的保護原則沒有區別。
2—4—2文物古跡應予以登記。對有保存價值但尚未公布為保護單位的,應通過有效的管理方式加以保護。在進行大規模建設和改造的地段,應當及時對已登記的對象進行評估,確定保護方案。
2—4—3文物古跡的保護程序必須依法經過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對實施保護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2-4—4應當加強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動員全社會參預保護文物古跡。鼓勵、引導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制訂保護本地文物古跡的鄉規民約。
3關于不改變文物原狀
3—1不改變文物原狀是保護文物古跡的法律規定。文物古跡的原狀主要有以下幾種狀態。
3—1—1實施保護工程以前的狀態。
3—1—2歷史上經過修繕、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價值的狀態,以及能夠體現重要歷史因素的殘毀狀態。
3—1—3局部坍塌、掩埋、變形、錯置、支撐,但仍保留原構件和原有結構形制,經過修整后恢復的狀態。
3—1—4文物古跡價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環境狀態。
3—2情況復雜的狀態,應經過科學鑒別,確定原狀的內容。
3—2—1由于長期無人管理而出現的污漬穢跡,荒蕪堆積等,不屬于文物古跡原狀。
3—2—2歷史上多次進行干預后保留至今的各種狀態,應詳細鑒別論證,確定各個部位和各個構件價值,以決定原狀應包含的全部內容。
3—2—3一處文物古跡中保存有若干時期不同的構件和手法時,經過價值論證,可以按照不同的價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價值的部分都得到保護。
3—3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可以包括保存現狀和恢復原狀兩方面內容。
3—3—1必須保存現狀的對象有:
①古遺址,特別是尚留有較多人類活動遺跡的地面遺存;
②文物古跡群體的布局;
⑧文物古跡群中不同時期有價值的各個單體;
④文物古跡中不同時期有價值的各種構件和工藝手法;
⑤獨立的和附屬于建筑的藝術品的現存狀態;
⑥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后遺留下有研究價值的殘損狀態;
⑦在重大歷史事件中被損壞后有紀念價值的殘損狀態;
⑧沒有重大變化的歷史環境。
3—3—2可以恢復原狀的對象有:
①坍塌、掩埋、污損、荒蕪以前的狀態;
②變形、錯置、支撐以前的狀態;
⑧有實物遺存足以證明為原狀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④雖無實物遺存,但經過科學考證和同期同類實物比較,可以確認為原狀的少量缺失的和改變過的構件。
⑤經鑒別論證,去除后代修繕中無保留價值的部分,恢復到一定歷史時期的狀態。
⑥能夠體現文物古跡價值的歷史環境。
3—3—3保存現狀應主要使用日常保養和環境治理的手段,局部可使用防護加固和原狀整修手段;恢復原狀可以使用重點修復的手段。
4關于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4—1通過合理的利用充分保護和展示文物古跡的價值,是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4—1—1利用主要是指服務于當前的實用功能,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利用的功能應當盡量與文物古跡的價值相容。
4—l—2文物古跡除只供科學研究和出于保護要求不宜開放的以外,原則上都應當是開放的和公益型的。其利用的功能和開放的程度,要以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公眾安全不受危害為前提。
4—1—3發揮文物古跡的社會效益,首先要通過有效的保護手段,真實地展示其自身的歷史形象;同時可以恰當地使用多種藝術與技術手段,準確地向公眾解釋其價值。
4—1—4要充分認識文物古跡是構成歷史文化名城最根本的條件之一,對文物古跡保護的數量和質量,是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水平的最主要的標準之一。
4—1—5要充分發揮文物古跡在城市、鄉鎮、社區中特殊的社會功能,使其成為某一地區中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或該地區的形象標志。
4—2文物古跡通過以下功能發揮社會效益。
4—2—1科學研究的功能。包括為人文學科和自然學科提供實證材料,或由文物古跡中提出新的人文學科或自然學科課題。
4—2—2社會實用的功能。文物古跡可以成為:①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紀念場所;②歷史、藝術、科學等知識的教育場所;③以歷史文化為主題的觀光場所;④為身心健康活動的休閑場所;③傳統的民俗和延續的宗教場所。
4—2—3審美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效益:
①通過文物古跡特有的藝術環境的熏陶,培育公眾高尚的情感和興致;
②通過對文物古跡的欣賞、分析,提高公眾的藝術鑒賞水平;
③通過對文物古跡的觀摹、領悟,豐富藝術家創作的題材和技法。
4—3對利用文物古跡創造經濟效益應當加以正確引導,并制訂必要的管理制度。
4—3—1經濟效益應當主要著眼于以下幾方面:
①由文物古跡的社會效益形成的地區知名度,給當地帶來的經濟繁榮和相鄰地段的地價增值;
②以文物古跡為主要對象的旅游收益以及由此帶動的商業、服務業和其它產業效益;
⑧與文物古跡相連系的文化市場和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依托文物古跡的文藝作品創造的經濟效益。
4—3—2建立必要的制度,在依托文物古跡創造的經濟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對文物古跡的保護。
4—3—3不允許以下列方式取得經濟效益:
①將文物建筑和遺址、庭院、綠地等作為一般房產或商業場地出租;;
②在文物古跡中添設不健康的觀光項目,以招徠游人;
⑧歪曲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用低級趣味和封建迷信的宣傳手段招徠游人;
④將文物古跡作為資產進入純商業領域,承擔經濟風險。
4—4為了公開開放和合理利用而增改的設施,應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并遵守以下原則。
4—4—1只實施在次要的建筑中,或建筑的次要部位;在沒有地面遺有的場地添建必要的設施時,應保護地下遺址及文物古跡的環境不受損害。
4—4—2絕不允許損傷原有結構和藝術構件。
4—4—3所有工程都應當是非永久性構造,是可逆性的,必要時能全部恢復至原來的狀態。
5關于保護工作程序
5—1文物古跡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對它干預的任何一個錯誤,都是不可挽回的。前一步工作失誤,必然給后一步造成損害,直至危害全部保護工作,因此必須分步驟按程序進行工作,使前一步正確的工作結果成為后一步工作的基礎。
5—1—1應當按照不同的保護對象規定不同的工作程序,但最必要的和最基本的程序不能省略。
5—1—2在編制各步程序之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前期工作,設定基本框架,大體上掌握主要程序的內容和預期結果。沒有完成前一步程序以前,不應當進行后一步程序。5—1—3規模巨大的保護工程,應當按照項目特點,有針對性地制訂專項工作程序。
5—2保護工作程序是文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威性。
5—2—1程序由文物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協調控制,程序業務由相關的機構承擔。
5—2—2程序業務的承擔者,包括承擔機構和項目主持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已具備二般性專業資質的人員,必須經過文物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才可以承擔專業性較強的項目。
5—2—3實施程序應當由與文物保護單位同級別的主管部門與程序業務的承擔者簽訂合同。合同中必須寫明項目主持人及其資質。
5—2—4保護程序應依法報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程序要以各個專業現行的規范標準為依據;沒有適用于特殊項目的規范時,應先制訂針對本項目的專項規范,經批準后實施。
5—2—5每一程序完成后,必須建立完整的檔案。
5—3對保護工作的每一步程序,都應規定明確的要求。
5—3—1文物調查是保護程序中最基礎的工作。調查分為普查、復查、詳細調查和專項專題調查等。要按照各類項目要求的深度,制訂相應的調查提綱和規范化的記錄格式,收集或測繪地形圖和平面圖。調查時應盡量使用先進的工具。調查的主要對象是實物遺存,同時要注意不要忽略以下內容:
①環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現狀及其變遷歷史;
②重要歷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遺留的痕跡;
⑧設計、施工者,材料供應地和業主的事跡;
④文物古跡修繕及改建的歷史;
⑤在當時具有特殊社會意義的歷史遺跡;
⑥附屬文物和題記。
5—3—2評估是所有保護工作的主要依據。評估的主要內容是現存文物古跡的價值、現在保存的狀態和現有的管理條件。價值評估的對象應以現存的實物遺存為主,歷史考證應緊密結合現存實物。評估必須經過嚴密的研究過程,從研究成果中總結評估結論。
5—3—3提請政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是文物保護行政管理的一項職責,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實行。有保存價值但尚未公布為保護單位的文物古跡,應作為一般保護對象進行詳細登記加以保護。進行“四有”工作是這一程序的主要內容,除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外,地下遺址比較集中的地段還要劃出地下文物埋藏保護區。
5—3—4編制保護規劃是所有文物保護單位都必須完成的程序,并納入城鄉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規劃首先要明確規定保護的總體目標和各分項的目標。依法經過批準的規劃,即成為行政管理和實施的依據。不允許無規則或違背規劃內容實施工程,尤其不允許增大工程規模,變更使用功能。規劃必須包括的項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都應當規范化。
5—3—5實施保護規劃是保護全過程中對文物古跡最直接的干預,因此也是最重要的程序。在保護規劃中規定的工程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各自有關的規章制度。重要的修繕工程必須作好前期勘測研究和設計,經過充分論證,依法報批后實施。設計、施工、監理資質都必須經過文物管理部門審批。施工前應制訂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度和保修制度。工程施工中如發現新的重大問題,應立即停工,詳細勘測,經過原批準部門同意后修改設計,重新報批。
5—3—6在實施保護規劃一段時間,或完成一定階段的工作后,應及時進行總結,發現需要補充調整的內容,經過論證后修訂規劃。
5—3—7在初步完成調查工作以后,就應當對文物古跡進行有效的管理,一直貫穿至保護的全過程。
5—3—8綜合上述全部保護程序,可歸納為以下圖表。
6關于記錄檔案
6—1文物古跡的記錄檔案也是它們價值的載體,真實、詳細的記錄文件在傳遞歷史信息方面與實物遺存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記錄檔案在保護工作中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6—l—1在評估價值時,是判斷文物古跡的歷史變遷和現存實物年代的重要依據。
6—1—2在制訂保護規劃時,是了解古跡原狀、地下遺存、環境變遷,以及管理條件等方面的重要參考資料。
6—1—3在設計保護工程方案時,是分析形成實物現存狀態各種原因的基本論據。因此,在確定保護方案的同時,必須提出有關的檔案依據。
6—l—4在管理事務中,在解決歷史上遺留的有關地界、產權、經濟、功能等爭議中可以提供必要的證據,同時也有助于處理現實中建設與保護的某些矛盾。
6—2記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檔案法規進行收集、匯編保管。但對于一項文物古跡,至少應包括5種內容,即歷史文獻匯集、現狀勘測報告、保護工程檔案、監測檢查記錄、開放管理記錄。
6—2—1匯集歷史文獻要求:
①有文必錄,收錄有據,不厭重復,不作刪節;
②不以現在的是非標準取舍歷史記錄,不以現在的認識水平分辨真偽;
⑧慎重注釋,只作技術性注解,不作是非評價。
6—2—2現狀勘測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環境調查報告,包括氣象、水文、地質地貌、污染源流,生態質量、植被分布和動物活動情況等;
②文物古跡調查記錄,各種深度的調查記錄都應收入;
③對文物古跡原狀和現狀認定的各種證據及論證材料;
④每一次保護工程實施以前的狀態,重點是結構、材料的穩定性分析和重要損傷的勘測鑒定結論;
⑤附屬文物登記;
⑥比例精確的環境地形圖、古跡總平面圖和必要的立面、剖面圖;
⑦照片、錄相等直觀形象資料。
6—2—3保護工程檔案的內容首先要符合國家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同時要針對文物保護的特殊要求,增加相應的內容,主要有;
①現狀勘察報告;
②評估研究報告;
⑧方案論證報告;
④修補、更換、增減構件記錄;
③特殊工藝及施工方法記錄;
⑥實驗室及現場試驗報告;
⑦照片、錄相等直觀形象資料。
6—2—4監測檢查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可能發生變形、開裂、位移和損壞部位的儀器監測記錄和日常直觀形象記錄;
②對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記錄;
⑧游人和其他社會因素對文物古跡及其環境影響的觀察記錄;
④有關的環境質量監測記錄。
6—2—5開放管理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對游人結構(年齡、文化、職業)及游覽頻串的統計;
②對各類游人游覽感受和意見的匯集分析;
⑧對專業人員研究、考察后學術見解的訪談及有關的評論文章;
④對影響保護的社會因素的調查分析;
⑤對經濟效益的分析。
7關于管理機制
7—1;文物古跡的管理機制,應當以保證保護工作按程序進行為主要目標。
7—1—1隸屬于各級文物主管部門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相對穩定,業務相對獨立。這些機構包括:基層文物保管機構(專業研究機構)、檔案資料庫、監測站、研究設計院所、質量監督站等;專業工程公司和特殊材料工廠也應保持穩定。
7—1—2基層文物保管機構是文物古跡最直接的管理者,文物保護中最基本的工作,如日常保養、監測記錄、控制災害等,都必須由基層保管機構實行。要創造條件,使基層保管機構成為實施保護程序全過程的主持者和監督者。
7—1—3保護程序不應當因管理機構或主持者的變更而改變。
7—2保護工作的每一個程序,都要依法備案或報批。
7—2—1文物古跡自身的保護事務,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7—2—2涉及范圍較廣的事務和專業較多的項目,由文物主管部門依法參與決策,并對涉及文物古跡安全的事務擁有主要決策權。
7—2—3在文物保護范圍內未經過審批,或在中途改變了批準內容的一切保護工程,文物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停止,并追究后果。
7—3承擔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通過資格認定。
7—3—l從業資格認定程序及考核規則由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制訂頒行。
7—3—2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及特殊材料生產等直接承擔保護規劃和保護工程的機構,其資格必須經過文物主管部門考查認定。
7—3—3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試取得從業等級資質,其中高級資質必須具備相應專業大學本科或同等學歷,并有豐富的直接從事本專業的實際工作經驗。重要的保護規劃和保護工程主持人,必須是具有成功業績的高級專家。
7-4重要的保護項目必須經過專家委員會評審。
7—4—1只涉及文物古跡自身的保護項目,或文物保護機構職責以內的項目,其專家委員會由文物保護機構聘任。涉及范圍較廣的事務和專業較多的項目,由主持項目的機構負責組成專家委員會,但其中文物保護專家至少要占有一半,由省級或省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推薦。
7—4—2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應當與評審的項目有直接關系,并具有高級資質。每一類項目的專家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考古學家、一名保護工程專家和一名管理專家。參加評審的專家不應同時乜是項目的參加者,并且與評審事務無利害關系。
7—4—3專家委員會應當制定規范化的議事規則。評審會議應當有詳細記錄,評審結論應當盡量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允許保留不同意見并記錄在案,原則上不使用簡單多數通過的方式。
7—5多渠道籌集文物古跡保護資金,財務獨立建賬,專款專用。
7—5—1國家專項財政撥款或專項捐贈,應足額用于項目本身。
7—5—2鼓勵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其來源包括:
①社會捐贈;
②自身創造收益中的大部分;
⑧在文物古跡所在地,由依托文物創造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8關于評估
8—1評會是保護工作程序的關鍵部分,制訂保護、管理和展陳方案,確定利用功能和開放方式,都要以評估結論為依據。
8—1—l評估必須以研究為基礎,在保護工作中對文物古跡研究的課題設置和研究的成果,都是評估的依據。
8—1—2評估的對象是實物遺存和相關的環境。對已不存在的歷史狀態和有關文獻記載的考據,應當與現存的實物緊密聯系。
8—1—3評估要有明確的結論。在沒有取得充分的資料和成熟的研究結果以前不要作出結論,只可以提出若干可能性,以供深入研究。最終形成的結論,定性要準確,表述要規范,定量要有公認的參照標準,有相對的可比性。
8—2評估的主要內容之一——文物價值,有下列主要內容。
8—2—1文物古跡歷史的、藝術的和科學的價值,包括:
①現狀的價值;
②經過有效的保護,公開展示其對社會產生的積極作用的價值;
③其它尚未被認識的價值。
8—2—2通過合理的利用可能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8—2—3本項文物古跡在構成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地區中的地位,和在當地社區中特殊的社會功能。
8—3評估的主要內容之二——現存狀態。現存狀態是指文物古跡在進行調查、評估時的客觀狀態,包括地上遺存的狀態和地下埋藏的狀態。有下列主要內容。
8—3—1環境狀態,包括自然的和社會的環境,重點是當前環境的主要問題和對文物古跡的影響。
8—3—2結構的穩定和材料殘損退化的狀態。
8—3—3對文物原狀的研究與確認。
8—3—4對現存狀態實施保護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分析。
8—3—5對現狀利用的合理性及功能延伸的可能性分析。
8—4評估的主要內容之三——管理條件。管理條件是指文物古跡在進行評估時的管理狀態,主要內容有:
8—4—1管理機構擔負的任務和人員構成,保護和研究的能力。
8—4—2利用功能是否合理,社會干擾因素是否能夠控制。
8—4—3監測、日常保養的設備和公開開放的服務設施狀況。
8—4—4展示、陳列的條件。
8—4—5對災害的預測和防御、應急能力。
8—4—6財務保證能力。
9關于保護規劃
9—1保護規劃是實施保護工程和布置展陳、進行管理的依據。經過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在文物古跡的管理事務中,具有規范性和權威性。
9—1—1所有文物保護單位都應制訂保護規劃。沒有批準規劃以前不允許實施日常保養和搶救性工程以外的保護工程。
9—1—2編制保護規劃應由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但必須有考古專家和保護工程專家參加。規劃按程序由專家委員會評審,報主管部門審批。
9—l—3規劃文件應當規范。主題和結論要簡單明晰,闡述要層次分明,附錄材料要準確充分。圖紙必須依照內容要求按比例繪制,照片要注明時間,不允許僅以文字描述或示意性草圖及純美術繪畫表現方案。引用文獻應注明來源。
9—2凡是具有環境要素的和群體規模的保護單位都應當編制保護總體規劃,內容應包括以下6個部分。
9—2—l第一部分是基本情況,包括:
①保護單位級別,歷史及地理簡介,實物遺存與環境綜述,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是否劃定公布及其界限;
②規劃依據;
⑧文物古跡的價值評估,主要內容是實物遺存及其環境現狀的勘測分析結論、管理條件評估結論。
④規劃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9—2—2第二部分是保護總原則和預期總目標,包括:
①重點解釋對本項目“不改變文物原狀”的認識,和可能干預的限度;
②對現狀中的主要問題準備采取的基本對策;
⑧預期達到的安全程度,自身的社會效益和對周邊社會、經濟、環境產生的影響。
9—2—3第三部分是保護措施。應依據不同的狀態、不同的部分和不同的價值,在總目標的指導下,分項制訂措施。每個項目都應包括擬采取的保護手段和預期的目標。
9—2—4第四部分是規定利用功能。利用首先要保證不改變文物原狀,現存實物不受損害,保護管理工作不受干擾。具體內容包括:
①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測;
②再次改變利用功能的可能性;
⑧利用的功能分區和容量限制;
④為合理利用必須增改的設施和規模。
9—2—5第五部分是展示陳列方案。首先要對文物古跡范圍內開放和展陳的容量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規定展陳的內容和基本目標。具體內容包括:
①展示文物古跡自身形象和附屬文物的方案;
②利用文物古跡陳列相關文物及歷史題材的方案;
⑧擬采用的展陳、提示、說明手段;
④宣傳、導游方案。
9—2—6第六部分是管理手段。首先要對實施有效保護必須具備的管理條件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規定必要的管理機制和工作目標。主要內容包括:
①管理機構設置與人員培訓計劃;
②日常保養與監測制度;
③安全防災措施;
④檔案收集與管理;
⑤開放容量限制;
⑥財務制度。
9—3針對某些特殊的保護單位或保護單位中特殊的問題,可編制專項規劃。
9—3—l范圍很大,功能眾多的大型組群,可按不同功能編制分區規劃,每一項分區規劃都可以獨立實施。
9—3—2旅游熱點中的文物古跡防災和游人疏散規劃。
9—3—3對文物古跡遷建新環境的總體規劃。
9—3—4密集建筑群和歷史街區(村鎮)的防火、防洪、防災規劃。
9—3—5以文物古跡為主的大型園林和風景名勝地的綠化及景觀規劃。
9—3—6對文物古跡有嚴重危害的環境治理規劃。
9—4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必須納入當地的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其中應當突出的是重點地段、重點建筑的保護措施,以及允許更新改造的范圍的要求。
10關于日常管理、保養和展示陳列
10—1文物古跡的日常管理依法由文物保管所負責。
10—l—1日常管理的第一項主要任務是保證文物古跡和游人的安全。其工作有:
①災害及險情監測;
②實施日常保養工程;
⑧控制開放容量;
④一般性環境控制;
⑤協調周邊關系,建立保護網絡。
10—1—2日常管理的第二項主要任務是提高展陳質量。其主要目標是:
①盡可能顯示、宣傳文物古跡的價值,引起公眾的重視;
②延伸展陳內容,改進展陳手段,擴大展陳影響;
⑧擴大社會效益,并在此基礎上爭取取得經濟效益。
10—1—3日常管理的第三項主要任務是收集資料,記錄保護事務,整理檔案,從中提出有關保護的課題進行研究。
10—2日常保養是指實施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是管理事務中極其重要的內容,其目的是及時排除隱患,避免更多干預。
10—2—1日常保養的對象包括文物古跡自身,附屬的防護設施和有關的環境工程。
10—2—2保養應分類、定期、按規范進行。
10—2—3保養與監測結合。
10—2—4重點保養災害和損傷的多發、易發部位。
10—3展示陳列在管理工作中是創造社會效益最主要的手段。有下列主要事務。
10—3—1廣泛利用傳媒,加強宣傳力度,介紹文物古跡的價值,擴大其知名度。
10—3—2不斷探索最有效的展陳形式,吸引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的游客。
10—3—3出版適合各類讀者要求的書刊及音像制品,銷售新穎的工藝紀念品。
10—3—4提高導游和講解人員的素質。
11關于防護加固
1l—l防護加固是在文物古跡上附加現代材料和工程構筑物的措施,其目的是制止自然外力繼續侵害文物古跡,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傷。這種措施只有在其它措施無效或雖然有效但對原狀改變大大的情況下才可能使用。對防護加固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點。
1l—1—1防護的材料和構筑物不得改變或損傷被防護的原材料和原結構。
11—1—2留有余地,不求一勞永逸,不妨礙再次實施更有效的防護加固工程。
1l—1—3必須添加在文物古跡外面的保護性構筑物,只用于保護最危險的部分,要淡化外形,盡量保持文物古跡原有的形象特征。
11—2表面噴涂保護材料,損傷部分灌注補強材料,應遵守以下原則。
11—2—1由于這類材料的配方和工藝經常更新,需要防護的構件和材料情況復雜,使用時應進行多方案比較,尤其要充分考慮其不利于保護文物原狀的方面。
11—2—2所有的保護補強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須先在實驗室進行試驗,取得可行的結果后,才允許在被保護的實物上作局部的中間試驗;經過至少一年時間,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才允許擴大范圍使用。
11—2—3要有相應的科學檢測措施和階段監測報告。
11—3增加保護性構筑物應遵守以下原則。
11—3—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跡上的防護構筑物,應主要用于緩解近期有危險的部位,要盡量簡單,具有可逆性。
11—3—2用于防止洪水、滑坡、沙暴等自然災害的環境防護工程,應達到長期安全的要求。
11—4建造保護性建筑,對于地上古跡,是最不得已的措施;而對于核準需要露明的地下遺址,則是最合適的措施。兩者都應遵守以下原則。
11—4—l設計、建造保護性建筑時,要把保護功能作為首要的任務要求。
11—4—2保護性建筑和防護設施不得損傷被保護文物古跡的原狀,而且是可逆的。
11—4—3保護性建筑的形式不應當以犧牲保護的功能為代價,刻意模仿某種古代式樣。
12關于修整和修復
12—l;原狀修整和重點修復工程的目的都是排除結構險情,修補損傷的構件,恢復文物原狀。應共同遵守下列原則。
12—1—1盡量保留原有構件。殘損的構件經修補后仍能使用的,不要更換新件。對于年代久遠,工藝珍稀等有特殊價值的構件,只允許加固或必要的修補,不允許更換。
12—1—2對于原結構存在的,或歷史上千預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許增添少量構件,改善受力狀態。
12—1—3修繕不允許以追求新鮮華麗為目的,重作裝飾彩繪;對于時代特征鮮明,式樣珍稀的彩畫,只能作防護處理。
12—1—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跡保護的技術和材料,都可以使用,但具有特殊價值的傳統工藝和材料,則必須保留。
12—2原狀修整包括兩類工程:一是將有險情的結構和構件恢復到原來穩定安全的狀態,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無保留價值的建筑和雜亂構件。應遵守下列主要原則。
12—2—1只減不加,或多減少加。即在不擾動整體結構的前提下,把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恢復到原來的狀態,拆除近代添加的無價值的部分。
12—2—2在恢復原來安全穩定的狀態時,可以修補和少量添配殘損缺失的構件,但不得更換舊構件,大量添加新構件。
12—2—3修整應優先使用傳統技術。
12—2—4盡可能多保留各個時期有價值的遺存,不必追求風格、式樣一致。
12—3重點修復的工程對實物遺存干預最多,必須嚴密地進行勘測設計,嚴肅地對待現狀中保留的歷史信息,嚴格地按程序論證審批。
12—3—1重點修復應盡量避免使用全部解體的方法,而要運用其它工程措施達到結構整體安全穩定的效果。
12—3—2當主要結構嚴重變形,主要構件嚴重損傷,非解體不能恢復安全穩定時,可以局部或全部解體。解體修復后應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保證在較長時間內不再修繕。
12—3—3允許增添加固結構,使用補強材料,更換殘損構件。增添的結構應置于隱蔽部位,更換的構件應有年代標志。
12—3—4不同時期遺存的痕跡和構件原則上都應保留;如不可能全部保留,應保護好最有價值的部分,其它去掉的部分留存標本,記入檔案。
12—4修復可以適當恢復已失去的部分原狀。
12—4—1恢復失去的原狀,必須以現存的沒有爭議的相應的同類實物為依據,不允許只按文獻記載進行推測。
12—4—2少數完全缺失的構件,經專家審定,允許以公認的同時代、同類型、同地區的實物為依據恢復,并使用與原構件相同種類的材料,但必須加年代標識。
12—4—3缺損的雕刻、泥塑、壁畫和珍稀彩畫等藝術品,只應現狀防護,使其不再繼續損壞,而不必恢復完整。
13關于遷建和重建
13—l遷建與重建都是經過特殊批準的個別的工程,必須嚴格控制。
13—1—l遷建與重建都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許僅為了旅游觀光而實施此類工程。
13—1—2遷建與重建必須經過專家委員會論證,依法審批后方可實施。
13—l—3必須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狀資料,詳細記錄遷建、重建的全過程。
13—2遷建工程的復雜程度同于重點修復工程,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3—2-1允許遷建的文物古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特別重要的建設工程需要;
②由于自然環境改變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影響,難以在原址保護;
⑧單獨的實物遺存已失去所依托的歷史環境,又很難在原址保護;
④文物古跡本身的構造具有可以遷移的特征。
13—2—2遷建新址選擇的環境應當盡量與遷建前環境的特征相似。
13—2—3遷建后必須排除原有不安全的因素,恢復確有依據的原狀。
13—2—4遷建應當保護各時期的歷史信息,盡量避免更換有價值的構件。遷建后的建筑中應當展出遷建前的資料。
13—2—5遷建必須是現存的實物。不允許借題發揮,僅據文獻或傳說,以修復的名義增加仿古建筑。
13—3重建是將已不存在的建筑按照考證的原狀重新建造的工程。應遵守以下原則。
13—3—1可以考慮重建的對象是:
①核堆在大范圍的遺址內修建必需的展覽和服務建筑,可以在次要遺址上重建,提供使用;
②毀去時間不長,在公眾心目中有較深的印象,或留存有可靠的形象資料;
⑧園林和人文景觀中與現存的景觀環境有密切聯系的少量建筑、
④格局較完整的建筑群組中已毀壞的少量次要建筑;
⑤有特殊紀念功能的文物古跡。
13—3—2重建應在原址,但必須妥善保護遺址,必要時仍可以恢復遺址原狀。
13—3—2重建應當有確鑿具體的文獻依據,更必須有同時期、同類型、同地區的實物佐證。
13—3—4在殘址上重建時,重建物與原殘址應有明顯的界限標志,并設置必要的說明牌。
13—3—5下列情況不宜重建:
①遺址的殘狀本身已成為文物古跡價值的主要組成部分,或是一種具有特殊審美價值的景觀而被公眾所接受;
②早期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的地面建筑遺址;
③已無基址遺存者;
④考證及實物依據不足者。
14關于環境治理
14—l影響文物古跡環境質量的有以下三個主要因素,
14—l-1自然因素,包括風暴、洪水、崩陷、砸撞、沙塵等。
14—1—2社會因素,包括交通、生產的震動,污水、廢氣的污染,交通阻塞,周邊糾紛,治安不良等。
14—1—3景觀因素,主要是周邊不諧調的及遮擋視線的建筑和雜物堆積。
14—2對可能引起災害和損傷的自然因素,應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4—2—1建立環境質量和災害的監測體系,提出控制環境質量的綜合指標,開展有針對性的課題研究。
14—2—2編制環境治理專項規劃,籌措充足的專項資金。
14—2—3制訂緊急防災計劃,配備救援設施。
14-2—4治理工程應首先清除直接影響安全的建筑和雜物堆積,同時按照課題研究成果,有計劃地實施長久治理。
14—3對可能損傷文物原狀的社會因素,要動員各界,綜合治理。直接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交通設施,要堅決搬遷。對污染源頭,要統籌疏堵。
14—3—1對于嚴重污染并已經損害文物古跡的因素,要與有關部門合作,通過行政措施,實施積極的治理。
14—3—2對交通不暢,周邊糾紛和治安不良等因素,要通過“共建”、“共管”,建立協作關系加以治理。
14—4對可能降低文物古跡價值的景觀因素,應當通過分析論證個案解決,而不要硬性規定統一的模式。
14—4—1改善景觀環境,首先要對景觀原狀的價值及現狀的不利因素做出科學的評估。凡影響景觀的建筑和雜物堆積均應逐步拆除。
14—4—2按照科學的分析和專家論證的結論,確定最佳景觀畫面,據此決定視野控制范圍,并對周邊建筑的高度、色彩、造型作出限制。
14—4—3某些文物古跡周邊的建筑、街巷、遺址等,已經成為構成該項文物古跡總體價值的組成部分,應予以保留,并進行必要的整治。
14—4—4為公眾服務必須添加的建筑,應盡量縮小規模,遠離主體,淡化造型。
14—4—5按照規劃對現有的綠化進行必要的更新改造。要避免出現非傳統的品種和手法。
14—4—6景觀環境內,不允許另外興建新的主題景觀,尤其不允許借用文物古跡之名建造新的仿古建筑。
15關于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保護
15—1古文化遺址,特別是大遺址和古墓葬,歷史信息最為豐富,但也最為脆弱,應著力加以保護,并應當以保存現狀為主要原則。
15—1—1以法制手段劃定禁止建設和保護區,建立專門保護機構或設置專職巡查人員。
15—1—2有計劃進行考古發掘以前,應當根據必要的勘察考證,預測在發掘中和發掘后可能出現的情況。由考古和文物保護專家共同提出保護和管理措施,發掘項目與保護措施應同時報批。搶救性的發掘,也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盡可能妥善的處理。
15—1—3在可能存在重要遺址的地區進行建設工程時,預先由專業考古隊進行考古勘探,評估價值,提出處理方案。
15—1—4地面實物遺存較多的遺址,首先要進行環境保護。
15—2經過科學考古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應遵照以下原則實施保護。
15—2—l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經過發掘,在取得資料后,如果沒有特殊的需要,應當回填保護,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盜掘。
15—2—2難以在原地保護的磚石墓葬,在發掘后可以整體遷移保護,或將其中有價值的構件拆出,遷至博物館保護。
15—2—3核準露明保存的遺址,必須嚴格保存發掘時的原狀,盡量少加干預。必須實施保護工程時,只允許使用防護加固和少量修整的手段。
15—2—4露明保存的遺址,原則上都應當建造保護性建筑加以保護,并設置通風、除濕、防腐、防火、防盜等設備。
15—2—5遺址和古墓葬中的出土文物,計劃現場陳列的,應做出保護修復方案,報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15—3地面以上的建筑殘跡,應當遵照以下原則保護。
15—3—1地面遺存較多的殘跡,要同時進行兩方面的保護工程:
①治理環境,首先排除嚴重影響文物安全的因素;
②對實物遺存實施防護加固工程。
15—3—2構件坍塌、歪閃、錯亂,環境荒蕪的建筑殘跡,可以實施原狀修整,但不得添加新的構件。
15—3—3被近代堆積掩埋的建筑基址,一般情況下只應清除荒蕪雜物,保持掩埋狀態。經核準需要清除全部堆積物時,對遺存的基址只應當作原狀修整,不要過多添補缺失的材料。
15—3—4各類遺址在去除上面的堆積物時,都應當按照考古程序發掘清理。
16關于紀念地保護
16—1紀念地是指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場所,包括兩種類型:
16—l—1第一類全部是自然物。其中某些地貌有顯著的標志性,如大樹、山峰、洞穴、臺地等。
16—1—2第二類是有建筑的環境。雖然建筑本身與歷史事件并無直接關系,但都是構成紀念地形象的主要因素。
16—2對紀念地的保護要求主要是保存事件發生當時的環境狀態。
16—2—1要劃定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內不允許有新的建設。
16—2—2清理保護范圍內后來添加的構筑物,恢復歷史原狀。
16—2—3應當在當地設立說明牌。也可以建造紀念碑,但不允許借用紀念地的名聲,在當地興建以營利為目的的景觀建筑。
16—2—4確有必要在紀念地建造紀念館或博物館時,其體形不要破壞紀念地的環境特征。
16—2—5有建筑環境的紀念地,對建筑也應實施必要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