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加強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并列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領導。
省、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和監督: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財政、林業、土地資源、工商、旅游、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相關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中,要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加強監督、可持續利用的原則,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促進保護的科研活動,組織培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并有權制止和報告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行為。
對保護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管理
第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作為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據。
經批準公布后,必須嚴格執行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 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其保護規劃,組織劃定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域,并設置標志。
第八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需要建設的項目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并依法報批。
第九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建設控制區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其布局、規模、高度、形狀、材料、顏色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生態環境相協調,并依法報批。
第十條 不符合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妨礙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環境污染或風格的原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嚴格保護和加強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域內的土地和其他資源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十二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保護監測制度,監測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情況。發現可能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福建土樓所在區域周邊一重山區應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防止生態破壞和水土流失,不得破壞或破壞福建土樓資源。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禁止引進與當地生態環境不協調的外來植物。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安全防范和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安全防范教育,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檢查。
第十五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遺產保護范圍內遺產資源保護的綠化和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需要,有計劃地安排接待游客,避免過度人為活動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影響。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新村規劃,對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居民人口壓力過大的,計劃搬遷安置。
第十七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內開展土樓文化遺產展示活動,應采取措施。
第十八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所有者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共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規,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加強防管理,建立群眾公安消防隊伍,落實安全消防措施,提高自衛自救能力。
第十九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由業主或用戶負責維修、維護和維護,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用時,應當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簽訂使用保護責任書,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有損壞危險,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備修復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
在維護和修復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時,應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持原材料、傳統結構、形狀工藝和歷史外觀。維修方案應嚴格按照保護計劃編制,并依法報批。
第二十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所有者和用戶可以按照本辦法制定鄉規民約,做好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自我保護。
第二十一條 進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不得破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景觀,不得污染環境,不得危及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雕刻或損壞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及其標志或保護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標志或保護設施。
禁止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設置垃圾堆放場地等損害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的設施。
第二十三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繼承、保護和弘揚與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相關的歷史傳統文化精髓,收集和保存文化、藝術和工藝珍品,并根據需要設立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博物館(展覽室),出版、展示和宣傳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依法納入福建土樓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福建土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了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保護專項資金可通過政府投資、社會捐贈、各行各業和海外捐贈、國際組織提供的保護資金等渠道籌集。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個人捐款贊助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專戶存放、專項資金、嚴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福建土樓文化遺產門票收入由專戶集中統一管理,全部用于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建設、規劃、土地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文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挪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福建土樓文化遺產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對文化文物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土樓文化遺產包括永定客家土樓:初溪土樓、洪坑土樓、高北土樓、燕香樓、振福樓、永康樓。南靖土樓:田螺坑土樓、河坑土樓、懷遠樓、貴樓。華安土樓:土樓。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