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做好文物調查勘探工作,確保地下文物在建設項目中不受損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和《湖北省文物保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文物調查勘探。
本辦法所稱文物調查勘探,是指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勘探單位,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的性質、結構、范圍、面積等基本情況而開展的業務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物調查勘探的領導,將文物調查勘探納入城鄉建設的管理審批程序。
縣級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調查和勘探。
規劃、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文物調查和勘探。
第四條 文物調查和勘探的范圍一般包括:
(一)國家和省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指定的保護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區;
(二)文物可能埋在基礎建設和生產建設項目預定工程范圍內的地方;
(三)其他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或者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
第五條 文物勘探隊負責文物的調查和勘探。文物勘探小組由文化和文化機構組成。非文化、文化機構不得設立文物勘探小組,也不得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
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文物調查勘探許可證》。
文物勘探隊隊長應當經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頒發資格證書。
第六條 成立文物勘探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文物勘探相對應的勘探設備等物資條件;
(二)具有中級以上文物專業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業務管理體系健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文物勘探隊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文物調查勘探時,必須出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文物調查勘探許可證》;
(三)認真執行文物調查和勘探操作規程,遵守職業道德。
(四)嚴格保守文物秘密,保護文物安全;
(5)積極配合工程建設單位,按照雙方約定的工期和方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并及時提交文物調查勘探報告。
第八條 文物調查勘探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分級審批;
(一)國家和省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的文物調查勘探、跨市(地區、州)工程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非合作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非合作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探,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2)配合市(區、州)范圍內的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的文物調查和勘探,由市(區、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在其他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文物或者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內進行的調查勘探,經縣(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報省、地、市、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四條(一)、(二)項規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物調查勘探。經批準后,與文物勘探單位簽訂文物調查、勘探工期、文物安全等有關事項的合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勘探完成后未發現文物的,勘探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文物調查勘探結果,并向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文物(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書。
第十一條 文物調查勘探發現的,勘探單位應當及時向批準文物調查勘探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與建設單位協商,采取相應措施保護文物。
考古發掘、文物搬遷(或當地保護)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處理。
文物保護工程完成后,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發出《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
第十二條 屬于本辦法第四條(一)、(二)項規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文化(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方可向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未取得《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書》或《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文物調查勘探工程竣工證書》和《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通知書》。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進行文物調查勘探時,應先到當地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了解相應區域的地下設施,并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配合建設項目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文物保護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專項預算,并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項目總體預算。項目預算因故未安排或者安排金額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投資主體報告額外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文物調查、勘探、文物保護項目的實際發生和相應的資金配額,分配實施文物調查、勘探、文物保護項目的單位。
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范圍內,需要對農村村民自籌資金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村民建設項目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由村民提供調查勘探服務。
第十六條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文物勘探單位收取的管理費的具體標準,必須由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文物調查勘探資金應當單獨開立,專項資金專用,加強管理,確保業務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當地文物勘探隊應當配合建設項目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當地文物勘探隊或者當地文物勘探隊力量不足的,由上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另行指定。省內文物勘探隊出省、跨地區進行文物調查勘探的,應當事先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省外文物勘探隊來我省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必須持有省級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門的介紹信,經我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九條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負責實施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調查、勘探項目和審查項目;對省文物調查勘探負有業務指導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文物勘探隊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配合建設項目的文物調查、勘文物保護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文物調查、勘探擅自施工的,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立即停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文物調查、勘探。不聽勸阻,造成文物損壞的,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文物調查和勘探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的,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的罰沒收入,按照《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