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功列入國內首批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城市
住建部近日發布通知,決定將北京等10個城市列為第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城市,名單及原文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城市名單
1.北京市
2.廣東省廣州市
3.江蘇省蘇州市
4.江蘇省揚州市
5.山東省煙臺市
6.浙江省杭州市
7.浙江省寧波市
8.福建省福州市
9.福建省廈門市
10.安徽省黃山市
恭喜這10個列入首批試點的城市!要知道,延續城市歷史文脈,保護歷史建筑可是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需要保護的歷史建筑也不只是在這10座城市,相信只要保護得力,機制完善,每個城市都有機會成為試點。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將北京等10個城市
列為第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城市的通知
建規[2017]2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規劃委員會,直轄市規劃局(規劃國土委、規劃國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造性發展,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規[2017]212號)要求,探索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新路徑,充分發揮歷史建筑的使用價值,決定將北京等10個城市列為第一批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城市(名單附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意義
歷史建筑是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載體。我國歷史建筑數量多、分布廣,保護和利用好歷史建筑,對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和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品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不少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確、部門聯動不順暢、利用方式不合理、修繕技術不完善、管理制度不配套、資金投入可持續性差等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通過開展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研究提出破解當前歷史建筑保護利用問題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新路徑、新模式和新機制,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最大限度發揮歷史建筑使用功能,延續城市歷史文脈,保留中華文化基因。
二、試點工作任務
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工作自2017年12月開始,為期1年。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開展試點工作:
(一)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試點城市要堅持政府主導,形成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房管、土地、文物、建設和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參與的聯動工作機制,扎實推進試點工作。
(二)開展歷史建筑普查,完成建檔掛牌工作。試點城市應全面完成歷史建筑普查、確定、建檔、掛牌工作,最大限度多保多留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筑,為保護利用奠定基礎。
(三)創新合理利用路徑,發揮歷史建筑使用價值。在保護歷史價值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選取一定數量的歷史建筑開展試點工作,通過開設創意空間、咖啡館、特色餐飲和民宿等利用方式,探索歷史建筑功能合理與可持續利用模式及路徑。
(四)完善技術標準,科學保護利用歷史建筑。圍繞價值保護與傳承,明確外觀風貌等保護重點,建立區別于文物建筑保護的歷史建筑修繕技術、標準和方法,植入現代文明,提高使用功能,科學保護利用歷史建筑。
(五)創新相關審批機制,形成保護利用合力。探索審批機制創新,對用地性質調整、建筑功能轉變、消防審核、經營許可和工商注冊等難點問題,因地制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運用設計、建設、管理綜合方式,創造條件破解政策、標準瓶頸,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形成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機制,形成共享共管共建的良好格局。
(六)拓寬資金渠道,保持資金良性循環。破解政府單一投入的資金模式,鼓勵多元投資主體、社會力量和居民參與歷史建筑保護投入和經營,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投資機制;對于符合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要求開展經營活動的,鼓勵有關部門對使用者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三、試點工作要求
(一)強化政府責任,制定工作方案。試點城市要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作,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對本市歷史建筑保護利用現狀做出評估,找出問題,抓住重點,明確目標,精準發力,扎實推進試點工作。請各試點城市于2018年1月31日前將試點工作方案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我部備案。
(二)突出工作重點,勇于創新實踐。試點城市應圍繞破解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脫節、利用方式簡單、資金來源單一等難題,創新政策機制,探索新時期全面發揮歷史建筑價值的辦法和保障措施。
(三)及時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學習。試點城市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按季度向我部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我部將搭建“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試點工作宣傳平臺,總結交流試點工作經驗,并適時向全國推廣。
(四)加大宣傳引導,形成社會共識。試點城市要加強對歷史建筑試點工作的宣傳,普及歷史建筑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歷史建筑保護意識,為順利推進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城市的工作指導。試點工作中的有關情況,請及時反饋我部城鄉規劃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有關城市人民政府。